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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挣生活费少年赊手机父母监护不力代偿还

咸阳日报 2011-11-01 21:15 大字

本报讯(杨蒙)10月23日,彬县人民法院北极法庭审结一起多次出售手机、手机卡给未成年人,最后商品价款难以索回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经销人员及未成年人提了个醒。

2008年初,朱大力在彬县永乐镇开了家手机收费小店,兼营手机、手机卡销售业务。2009年,他认识了彬县职教中心学生范伟(时年14岁),认识不久便几次赊购手机给范伟,范伟也讲信用,每次赊购手机五六天之后就会还清欠款。2009年9月到12月间,范伟又在朱大力处先后3次拿了手机共14部,手机卡4张,另外欠话费250元,共计8250元,约定2010年1月24日还款,但谁想2010年2月,范伟因犯罪被捕,欠款至今未还。

法院受理该案后,及时去范伟的家里了解情况,范母对儿子到底有没有买卖手机也毫不知情,只是说曾经有一次儿子带她去拿过一部手机,钱不知道是谁付的。办案人员又来到看守所,找到范伟了解情况,范伟对于赊购手机、手机卡等无异议,并道出了事情的原委。原来他生父早亡,母亲从不给他生活费,更不关心他在外面做些什么。当问到他欠的钱怎么办时,他说:“等我出来后还,我家里人肯定不会管的,我在这里,我妈也没看过我一次……”。承办法官联系了解到,在赊购过程中,朱大力不曾过问范伟的年龄,也不知道他是未成年人。最终法院判决其父母作为未成年人范伟的监护人,承担欠款8250元的偿付责任。(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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