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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集体土地仍非法买卖 合同无效 损失各半

咸阳日报 2011-05-04 10:47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韩焱)集体土地被分割后,多次分别加价倒卖,4月28日彬县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由卖方退回合同价款,并赔偿买方一半损失14665元。

1996年11月27日,彬县城关镇南街村二组将该村位于县城南门外河边弃耕的集体土地0.556亩以1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肖新作为宅基地使用。2007年12月4日,肖新又将该块地以28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杨某某使用。2010年5月23日,杨某某将该块地平均分为两块,其中一块以26600元卖给纪某,一块卖给了程军。

纪某按协议交清了转让费,随后花费29330元做了护坡。在做护坡时,彬县城关镇南沟村刘宝、刘文以该地基系他们祖遗为由,多次阻挡,致使护坡内侧未能及时垫起,导致已做好的护坡被暴雨冲垮。纪某遂起诉,主张合同无效。

彬县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某转让给纪某的该块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依法不能转让,因此双方所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杨某某应返还纪某转让费26600元。但在签订协议时,双方均明知该地属集体土地,故双方负有同等过错责任,最后判决杨某某赔偿纪某损失29330元的一半,即14665元。 (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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