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并排骑摩托戏耍 小伙一脚踏过去堂哥夫妇摔倒身亡小伙一审被判刑5年,赔偿死者家属102万余元 双方均已提出上诉
摩托车摔倒,一对年轻夫妇不幸殒命……最初认为的一起单方事故,随着陪这对夫妇回家的堂弟前后不一的言词出现重大转折。近日,周至县法院一审判决,不到25岁的周至小伙李某在骑摩托车高速行驶中蹬踏了堂哥才导致悲剧发生。
一审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赔偿102万余元,被告人及死者的家属均提出上诉,目前二审尚未开庭。
事发
摩托车摔进田地两人亡 初步判断单方事故
周至县金家庄丁字路旁有一片苗木地,2013年10月8日凌晨1时许,黑乎乎的地里突然出现了一线灯光。
附近村民罗某发现后,把这个情况告诉了同村的白某,“那灯光好像在你家地里,可能有人在偷树苗”。两人去了一看,有两个人躺在路上,一辆亮着灯的摩托车倒在地里,罗某赶紧报警。
120人员赶到后发现,躺在路上的一男一女均已死亡。经调查,死者是32岁的周至男子李某杰及其29岁的妻子。交警看完现场,给李某杰的叔叔李师傅说,摩托车没有和别的车剐蹭、碰撞的痕迹,初步判断是单方交通事故。
回家后,李师傅找村支书商量如何给侄媳妇娘家交代,就从侄子的手机上查看事发前他们干什么去了。结果查到一个田姓女孩的电话。打电话过去,小田说,李某杰是一个QQ群的群主,10月7日晚,他召集群里的人吃烤肉、喝酒,又去KTV唱歌。走的时候叫来外号“黑旦”的小伙护送。
等见到“黑旦”,大家才发现“黑旦”是李某杰的堂弟李某。
转折
多人证词称死者堂弟承认踏了摩托车一下
李师傅的证词显示,村支书等人问李某当时发生了什么事,李某说,他和堂哥各骑一辆摩托车一起回家,到辛家寨中学附近时,堂哥停下车,堂嫂接了个电话,让他先回去,他就回了。随后,堂哥堂嫂返回县城。
然而,调出李某杰夫妇的通话记录和李某所说位置的监控,发现出事前李某杰夫妇俩没有来电、去电,监控录像中也没有摩托车返回。
过了一天,村支书、李某父母、李师傅和李某谈话,让他说清真相。“他说,他和李某杰并排骑着,中间相距不到60厘米……行驶过程中,他们戏耍,他用脚把李某杰蹬了一下,摩托车倒在路东的木头上,人甩出去两米多高……”李师傅说,事发后,李某曾用手试鼻息,堂哥没气了,但堂嫂还有气。“他说,他从他嫂子包里掏手机,结果有密码打不开,放下手机和包,骑车就回去了。”据说,李某还在QQ群里发了一句“亲,我已安全到家”。
据李师傅了解,李某和其堂哥李某杰平时没有矛盾。
村支书也证明,谈话中,李某说,他把堂哥的摩托蹬了一下,但没说蹬在什么地方。“他打开堂嫂的包,想用他嫂子的手机报警,但手机锁着他打不开,他心里害怕就没管了。”
指控
脚踏致摩托摔倒 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责
同年10月10日,李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拘,一个多月后被批捕。
李某曾供述,当晚他和李某杰都大量饮酒,为了戏耍,李某杰在行驶时在他小腿上踏了一脚,他反过去又踏李某杰,先在其右小腿上踏了一脚,踏第二脚时李某杰避了一下,摩托车砸在路边的木头上,把李某杰夫妇甩出去五六米远……“这是这一辈子做得最后悔的一件事。”
据周至县检察院指控,李某与李某杰因饮酒,夜间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李某行驶中戏耍时用脚踏李某杰,致李某杰骑的摩托车撞倒在路东侧路沿的木头上,李某杰夫妇被摔在公路上死亡。“被告人李某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辆,在行驶中未保持安全车速,嬉戏打闹,致二人死亡,事后逃离现场。”
公诉机关认为,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并于今年4月23日向周至县法院提起公诉。
原告
故意避免抢救义务应以故意杀人定罪
今年10月下旬,该案在周至县法院开庭审理。李某杰的父母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出庭。他们认为,从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来看,无论其对李某杰夫妇的死亡预见程度如何,即使他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对死亡结果的发生采取了听之任之的态度,故意避免抢救义务,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从心态和客观行为上均发生了由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故意杀人罪的转化,应当对被告人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并要求被告人赔偿360万元。
而李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观恶性小,从事情的发生过程看,其行为是在意识不清的情况下发生的,事发后,被告人是想过要抢救被害人,只是由于手机锁打不开,出于害怕,才离开现场回家的。
判决
过失致人死亡获刑5年 赔102万元
周至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驾驶机动车辆与他人同向行驶时蹬踏他人,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后果,但其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人死亡,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但庭审中,李某又否认踏了李某杰。李某称事发当晚,李某杰骑摩托车在后面超他,他将李某杰“影”了一下(即左右摆对方,不让对方前行),并没有用脚去踏。李某杰倒地后,他下车看了一下,由于喝了酒,也很害怕,后来就回家了。
对于李某“只是‘影\’了一下”的辩解,法院综合证据,认定其实施蹬踏行为的口供能够得到其他相关证据的支持和印证,可认定其实施了犯罪行为。同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当时已预见会发生致人伤亡的后果,而仍然实施该行为,且案发后被害人是否具有生命迹象的证据不足。因此,原告认为的被告人不施救而导致被害人死亡、属间接故意杀人的主张不予采信。
最终,周至县法院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5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02万余元,其中丧葬费4.4万余元、死亡赔偿金91万余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8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李某以量刑太重,未充分考虑案件事实及民事部分判决错误、太高为由提出上诉,并认为被害人也有醉驾责任。而死者家属也提交了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除认为赔偿数额过低外,还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李某故意杀人罪。
华商报记者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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