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 一个小环节引来后期大麻烦 未指定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分配起争议

华商报 2022-02-07 03:43 大字

保险在我们的生活中具有什么样的作用?如何合理地为自己和家人投保?投保过程中注意哪些细节能有效避免后期理赔纠纷?……为使广大消费者深入了解各类保险产品,增强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特开设“以案说险”栏目,围绕真实保险案例,邀请业内人士进行解析,使读者能更好地了解保险公司的各项服务举措,理性选择,正确使用保险产品和服务。

案件描述

西安市民刘女士于2012年至2016年,在保险公司投保8份保险,险种涵盖意外伤害保险、意外医疗保险和重疾险,合计保费9.3万元,共计风险保额223.8万元。2016年11月,刘女士遭遇车祸不幸身故。保险公司查询保单发现,刘女士的8份保单中,其中一份保单指定其儿子为受益人,另外7份保单均未指定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将作为刘女士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2017年1月,保险公司作出同意赔付的意见,因刘女士的三位继承人对于遗产分配未达成一致,导致保险理赔款无法支付。在随后长达3年的时间内,法院多次开庭审理刘女士遗产纠纷,直至2020年初,经法院调解遗产继承人达成一致。2020年6月,保险公司按法院的调解书分别向三位受益人支付了理赔款。

案件解读

泰康人寿陕西分公司保险专家分析认为,刘女士具有很强的风险意识,4年内投保多份商业保险,在她遭遇不幸后,家属也得到了高额的赔偿,彰显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

刘女士2016年身故,2020年才完成理赔款的支付,就是由于在投保时刘女士没有指定保险金受益人,而家属也未就遗产分配达成一致所致。

《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在人身险保险合同中,非身故类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可以是法定,也可以指定。在投保时未指定受益人,或者指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丧失受益人权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依据《继承法》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消费者在购买人寿保险时受益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一定要结合自身的实际进行慎重选择,既要考虑投保的目的,也要综合考虑家庭关系、受益人身份状况、受益顺序及比例等因素。华商报记者 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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