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起黄赌毒案件24名被告人获刑罚

阳光报 2019-11-01 06:14 大字

阳光讯(记者 熊玺 文/图)10月31日上午,西安市雁塔法院对6起黄赌毒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24名被告人被判处十个月至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刑罚,雁塔区各街道群众、辖区文化旅游单位负责人、相关从业人员等200余人旁听了宣判。

案例一 浴场内卖淫

2018年12月4日至6日,李某将位于西安市雁塔区电子正街的“艺纶酒店”五楼的洗浴店“空姐专场”的“技师部”承包给他人,卖淫女张某甲、卢某某、张某乙、汪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六名卖淫女在上述地点为客人提供性服务,并从所获嫖资中抽取利润。期间,李某负责日常管理,并发放工资。李某雇用高某、贺某、翟某参与组织卖淫活动,2018年12月4日至6日,贺某负责收取嫖资,高某负责收取嫖资、记录卖淫嫖娼的时间;2018年12月5日至6日,翟某负责接送嫖客及用POS机收取嫖资;2018年12月6日,徐某明知李某等人从事组织卖淫活动而负责联系卖淫女,张某通过徐某到上述卖淫场所负责记录卖淫的时间;2018年12月6日,民警在检查时将李某、徐某、贺某、高某、翟某、张某抓获。

法院认为,李某组织多人(六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徐某、贺某、高某、翟某、张某明知李某等人从事组织卖淫活动而予以协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属共同犯罪。依法判处:李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贺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高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翟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张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件二 介绍女朋友卖淫

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杨永峰租赁西安市雁塔区吉祥村一道巷48号两间民房作为卖淫活动场所,并通过李光祥(已判决)招募多名卖淫女,组织卖淫女在该民房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2016年12月,段某某(女,17岁)经男友介绍到杨永峰处卖淫。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李光祥先后介绍蒋某某(女,16岁)、王某某(女,14岁)、陈某某(女,14岁)至杨永峰处卖淫。四名卖淫女卖淫时,杨永峰负责在周围看守、望风,遇有民警巡查时及时通风报信。卖淫女在收取嫖资后上交给杨永峰,每天由杨永峰按照四六比例分成。

其间,因王某某、陈某某不愿继续卖淫,李光祥对二人进行殴打、威胁,强迫二人继续卖淫,后二人带伤仍在杨永峰处从事卖淫活动。2017年4月14日,民警在吉祥村一道巷48号民房门口将正在招嫖拉客的王某某、陈某某、段某某当场查获。2017年8月3日,杨永峰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涉案事实。法院认为,杨永峰以牟利为目的,组织四名未成年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依法应从重处罚。杨永峰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案例三 微信承揽“生意”卖淫

2018年5月以来,王勇、王红梅为牟取非法利益,租用西安市雁塔区澳城大厦1号楼1单元1301室,招募并组织吴某某(女,2002年8月2日出生)、刘某(女,2004年2月21日出生)、谢某某(女,2003年10月9日出生)、李某(女,2004年4月18日出生)等人从事卖淫活动,其中,李某因治病尚未从事卖淫活动。王勇全面负责该卖淫组织的人员招募、管理、嫖资分配等事宜,王红梅使用招嫖专用手机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招揽嫖客、收取嫖资,给卖淫女分配提成,并将剩余嫖资交予王勇后与王勇进行分成,王勇、王红梅违法所得115033.8元。

吕建华负责网络招嫖,田茂川(已判决)负责招募卖淫人员。2018年9月29日,被告人王红梅、吕建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民警当场查获作案工具:白色VIVO牌Y51型手机一部、银色苹果牌A1660型手机一部。经过审理,依法判处,王勇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王红梅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吕建华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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