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市民给朋友的朋友借贷250万元未打借条 借款人拒还余款 被判败诉久不履行

阳光报 2019-03-27 01:00 大字

阳光讯(记者 王孟颖 范启彬)西安市一位朱先生给朋友的朋友安某借款250万元(有利息),还钱时安某只还了本金,不承认利息,朱先生为了讨债一波三折,此案经法院一、二审后,判决借款人偿还借款余额和利息,至今法院判决还得不到执行。

给朋友的朋友借款250万元没有让打借条

2016年9月1日,朱先生在朋友汪某的多次撮合下,借款给汪某的朋友安某70万元,解决安某在湖北云梦县开办的幼儿园经营资金周转困难,当时口头约定有借款利息。2016年11月1日,安某还款50万元及两个月利息2.8万元。

2016年11月7日、17日,安某向朱先生又两次借款110万元,并约定加上此前的未还款20万元,一并计息。2017年1月9日,安某向朱先生借款70万元并约定利息。

朱先生说,自己总共向安某借款250万元,因为是朋友的朋友,就没有打借条。

借款人拒不承认利息朱先生讨债挨了一顿打

时间到了2018年1月15日,安某还了部分本息后,并称250万元本息全部还完,多给了60950元是感谢费,拒绝偿还剩余借款50万元和利息。朱先生多次催要无果,还被两个壮汉暴打了一顿,报警后因为是经济纠纷,公安也没办法处理。

朱先生到法院起诉却提供不了借条等证据无法立案,朱先生非常气愤却又无可奈何。最后找到陕西志功律师事务所的白山虎律师后,事情才有了眉目。白山虎律师调查了几名借款知情人,两位证人证言称其在聚会时,听到朱先生已将款项借给安某等细节。同时,白律师调取了双方的银行流水来往,并经公证机关对证据做了公证,西安市莲湖区法院收到起诉申请后很快立案。

法院开庭审理时,借款人安某和朱先生的朋友汪某都没有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判。借款人安某开庭前提交的书面答辩意见称:“对于向朱先生借本金250万元的事实无异议,但没有利息的约定。其与汪某系多年朋友,因在开办幼儿园期间需资金周转,经汪某介绍,向朱先生借款。同时,至2017年12月16日,其支付朱先生最后一笔50万元借款,朱先生通过汪某将借条返还给了自己。之后,自己为了表示感谢,还向朱先生支付了60950元的感谢费。”法院调查时,对于安某所说的关键证据借条却不能向法院提供。

两级法院审判判决借款人安某败诉

2018年7月20日,莲湖区法院判决认为,朱先生举证的借款人安某还款的银行流水清单能够印证双方对剩余借款利息约定为2.45分的事实,对朱先生主动要求降低为年息24%给予支持。判决被告安某归还原告朱先生借款本金50万元,归还原告朱先生借款利息:以5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标准,自2018年1月16日起计算至法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判决后,借款人安某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这一次安聘请了两位律师。2018年12月10日,经过法庭审理,最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白律师说,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借款人安某名下在湖北省云梦县开设有公司,法院判决后安某只还款30万元,还未履行法院判决,朱先生已经向莲湖区法院申请了执行。

一位知情人对记者说,真诚、诚实守承诺、讲信用是中华传统美德,在困难时候愿意把钱借给你的人应该感激,帮助的人要信守诺言,不能在利益面前背信弃义。

 律师提醒超过5万元的借贷必须转账

律师提醒,借钱需谨慎,超过5万元的大额借贷,必须要通过银行转账,不然容易引起纠纷缺乏证据;同时,借条上须有借款方、还款方、担保方三方签字,注明本金、利益及还款期限,还要保留往来的银行流水账目,否则都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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