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取消西医诊所地点数量限制

陕西日报 2018-06-09 08:54 大字

  本报讯(记者 王国星)6月7日,记者从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获悉,近日出台的《西安市诊所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规定,西安市个体诊所的设置不再受地点和数量的限制,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请设置诊所,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得以区域规划为由拒绝受理设置申请。该《标准》适用于各类西医诊所,不适用于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中医坐堂医诊所、中医馆、盲人医疗按摩所。

  《标准》提出,申请人申请设置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审批标准要依据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要求的一律严格禁止附加。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再需要出具验资证明。《标准》取消了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必须在西安有固定住所、主要负责人户籍必须是西安市户籍、开办诊所的医师必须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业经历等要求。

  根据规定,诊所可设置4个以内的诊疗科目,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可选设医学检验科(化验室)、药房、观察室、消毒供应室;每个诊疗科目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满5年,且第一执业地点注册在本机构的执业医师;设置1个诊疗科目的诊所,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设医技科室的诊所,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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