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印发《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节约用水可获奖励
本报讯(首席记者张端实习生穆洪秋迪)记者14日从市政府获悉,《西安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正式印发,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明确,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备水源供水(含地热水、矿泉水)的非居民家庭生活用水户(以下简称用水户)用水计划的核定、下达、调整和考核,适用该办法。城市规划区域内用水户的年度计划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本区域的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计划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宣传和教育,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用水户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水资源总量,依据陕西省行业用水定额,结合用水户用水情况、用水性质和取水许可证批准的总取水量提出用水户每日计划用水指标。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建立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户的计划用水管理档案。
因干旱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水资源不能满足正常供水需要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优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的原则,合理安排生产和生态用水,核减用水户的用水计划。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户,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制度,超计划累进加价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使用自备水源供水的用水户,超计划用水按照地税部门从高征收水资源税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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