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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管好“家务事” ——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以来的采访调查

陕西日报 2017-07-17 07:24 大字

本报记者秦峰

辱骂恐吓、跟踪尾随、酒后殴打……家住咸阳市渭城区的陈女士婚后3年向渭城区人民法院求助,渭城区人民法院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陈女士丈夫王某殴打、威胁、跟踪陈女士。接到保护令的陈女士悬着的心总算放了下来。

去年3月1日起,中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作为一大亮点,人身安全保护令备受关注。如今,新法实施已一年多,这张人身安全保护令到底能发挥多大作用,记者七一前夕走进陕西省一些法院、妇联进行了调查采访。

保护令为家暴受害者提供更周全保护

2016年3月2日,也就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的第二天,申请人张女士因丈夫黄某屡次对其实施家庭暴力投诉至西安市妇联,希望妇联给予人身安全庇护,并协助离婚。3日,西安市妇联经过审查,指派维权志愿者律师为其进行法律援助,法援律师整理、固定证据后,代其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我国多项法律都明确禁止家暴行为,但通过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强制措施就跟上了。送达保护令时,法官明确告知黄某,违反保护令将会受到告诫、罚款、拘留等处罚,如果构成犯罪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在下一步的离婚诉讼中,也可能对他不利。同时,法援律师告诉张女士,如果被申请人再有这种行为,可以选择报警,警察会出示告诫书,这也是家暴的证据之一。

记者了解到,《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全省法院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108件,目前已经发出31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其余的有驳回申请、当事人撤诉以及终结的),有效地制止了家庭暴力,保护了受害人的人身权益。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赵学玲介绍说,国家制定出台《反家庭暴力法》,就是要为家庭提供最基本的行为规范,教育、引导每一个家庭成员崇尚家庭美德,履行家庭责任,善待亲人,远离暴力,营造互相关爱、和睦相处的家庭关系。赵学玲分析说,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夫妻间、曾有夫妻关系的人之间、父母子女间、兄弟姐妹间、祖孙之间以及其他家庭成员间,其中丈夫对妻子的暴力占近90%。

“一定改变我的粗暴性格,做到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来自咸阳市渭城区的苏先生在保证书里这样写道。因苏先生酒后经常打妻子,妻子雷女士诉至法院,申请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最终裁定发出保护令,而苏先生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写下保证书。“发出保护令后,不光法院,就连妇联、街道办以及邻居也变成了监督人,经过法院的调解,他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感谢法官对我们的持续关怀。”雷女士感激地说道。

据了解,目前渭城区人民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执行效果很好,被申请人都能够遵守该法令,执行率100%,保护令已让3个家庭重归和睦。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设立,作为反家庭暴力的事前预防性保护,是以法律强制力为后盾的‘特别保护\’,从而给申请人贴上‘护身符\’,给被申请人戴上‘紧箍咒\’,是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径。”赵学玲指出,通过司法手段对受害人进行人身保护和财产保护,改变了原有的单纯事后处罚的补救手段,强化了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力度,为家暴受害者提供了更周全的保护。

意识淡薄举证难让保护令效果打折

“一开始想着这是家事,不想闹大,但我最后实在受不了了,便去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是苦于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这让我颇感无奈。”长期遭受家暴的范女士叹息道。

人身安全保护令虽被誉为反家暴“尚方宝剑”,在遏制家庭暴力方面所起到的威慑作用显而易见,但要让其充分发挥效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记者调查发现,虽然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效果不错,但申请的人却不多。

传统观念的影响,法律意识的淡薄,是受访者反映较多的一个问题。“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很多男子认为打老婆是天经地义的事,而女性也认为家丑不可外扬。”西安市妇女儿童维权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孙芳琴介绍,“一些人的法律意识淡薄,遭遇家暴只会选择忍耐,而不知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不少法院迄今为止没有发出过人身安全保护令,对此咸阳市秦都区法院陈杨寨法庭法官文娟解释说:“法律上所说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是有具体的请求,三是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一般情况下,申请人是在暴力发生过后才来申请保护令,往往容易出现举证难的问题。”

针对“举证难”,西安市长安区法院细柳法庭审判员张亮建议:“因为法院是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所以申请人要多留意且妥善保存家暴发生前后的相关材料,包括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遭受威胁时的照片、视频、音频,报警回执、询问笔录,妇联、居民委员会等矛盾调处部门出具的证明等。”

法律条文过于原则,是受访者反映较为集中的另一个问题。例如,《反家庭暴力法》中虽然规定人民法院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主体,但对法院的具体执行部门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操作中,视每个法院的具体情况而被划分到不同的法庭。有的被划分到家事审判法庭,有的被划分到少年法庭,这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周至法院少年审判庭法官辛燕说道。

“法院没有24小时值班,但家暴却时时刻刻可能发生。”辛燕指出,《反家庭暴力法》虽然明确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须在72小时(紧急情况为24小时)内做出回应,但这个时间是否单指工作日?含不含节假日?这些并没有具体说明。辛燕认为:“这些细节没有进行规定,法院的执行就会存在滞后的可能,而对于家暴受害者来说,保护的滞后则意味着受害风险的增加。”

还有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反映,《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由于对公安机关如何协助保护的规定不够详尽,有的地方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警后出警,发现受害人已经有人身安全保护令予以保护,便不予处理,影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用的发挥。

法律道德双管齐下制止家暴行为

家庭暴力之所以长久存在,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此前家庭暴力在我国不是违法行为。“法不入家门”,丈夫打妻子,很多人会说这是家务事。禁止家庭暴力是2001年《婚姻法》才明确规定的。

记者从西安市妇女儿童维权服务中心了解到,2016年该中心共接访维权案件1000件左右,涉及家庭暴力的约占27%-28%,而其中外来务工人员家暴现象相对严重。

“家暴现象的存在,让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出台备受关注。显然,它的确是打击家暴的利器,不仅保护了弱势群体的生命健康权,更是一个国家法治进步的重要体现。”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立说,人身安全保护令只是反家暴的第一步,反家暴,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它从来不是一个单位、一个人的事,而是需要从社会的多方面入手,各部门相互联动,用法律和道德预防制止家暴行为。

“要加强保障家暴受害者权益,仅靠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不够的,需要公安机关、街道、妇联、民政等社会各界的共同支持。”张亮认为,“法院负责审理、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置家庭暴力案件,妇联及街道基层组织负责建立辖区反家庭暴力档案,及时劝解、疏导,司法行政、民政部门负责紧急庇护、救助、提供法律援助。只有全社会共同联动,才能真正遏制家暴。”

“政策虽然好,关键在落实。其中的重中之重便是公检法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媒体要加强宣传,让更多的人知道遭遇家暴后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孙芳琴指出。

文娟补充道:“对有家庭暴力倾向的人,妇联、村委会、居委会等要做调解工作;对于有经常性家庭暴力的人,要做适当的心理辅导;还要普及法律知识,让大众都认识到家暴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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