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告知书 (未)安监罚告〔2017〕303号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行为:2016年11月10日上午,未央宫街道讲武殿南村西安市浐灞生态区金兰金属材料物资部厂区在进行房屋屋顶修缮作业过程中,发生了1名工人高空坠落事故,当场造成1人死亡。经查,西安市浐灞生态区金兰金属材料物资部无建筑施工资质,非法组织施工;施工中无施工组织设计,无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组织农民工冒险作业;从未组织过任何形式的安全培训,施工中未对施工人员提供安全防护;对施工过程监管不到位,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视而不见,对于施工人员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施工行为未予以制止,导致事故发生。这是造成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应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该企业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工人张小兵死亡,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一佰零九条。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责令改正指令书》,证明:事故发生后,经现场检查,该单位无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无相关人员培训制度,记录。证据二:现场照片4张,证明该企业厂区为事故发生地点,事故中死者是在维修企业生产大棚期间自大棚棚顶坠落至地面;证据三:企业提供的事故发生经过材料,证明该事故导致工人张小兵在维修企业生产大棚时自大棚棚顶坠落至大棚内生产沉降区;证据四:询问笔录10份,证明该企业组织人员维修企业生产大棚,对包含死者在内的相关人员未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无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未配备必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对施工过程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证据五:公民死亡证明书,证明该事故导致工人张小兵死亡。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一佰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佰零九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贰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未央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址:西安市未央区纬三十一街政府办公楼三楼联系人:何峰赵逸飞联系电话:029-86236287邮政编码:710016
西安市未央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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