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不该成为“抓错了”的冤大头
漫谈万象
□浙江 郭文斌
3月10日,沈阳警方将出差的牛先生从酒店带走,告知他涉嫌一起案件,随后牛先生被关进了看守所。3月14日,湖南警方将牛先生带回石门县公安局,15日牛先生说:“讯问了我一天一夜后,说抓错了。”3月16日,牛先生联系了在珠海的公司,却被告知因他旷工,影响了公司业务,他被开除了。被抓、抓错、被开除,短短一周,22岁的西安市长安区人牛先生的经历令人匪夷所思,他现在最关心的是,他在名誉和工作上的损失该找谁弥补。(据《华商报》5月25日报道)
人难免会犯错,公安机关也不例外。“抓错了”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可能不是什么稀罕事,但一旦公民面临“抓错了”,所承担的后果是相当沉重的,不仅面临着名誉受损,而且极有可能工作都丢了。可公民难道只能当“抓错了”的冤大头?
因为被抓,牛先生的工作丢了,公司似乎也有理由,毕竟牛先生不告而别,且联系不上,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当然,公司在开除牛先生时,在程序上存在瑕疵。《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公司应当给牛先生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而牛先生没收到过,这就存在程序问题。
该公司解除合同的依据是旷工,而《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旷工或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必须要有主观的恶意,牛先生失联是因为公安机关的原因造成的,不构成旷工。所以,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
错已经酿成,就看怎样来补偿损失。作为公司,由于已经招聘了新员工,再让牛先生来公司工作,几乎不太可能,那么就应该给予经济补偿,公安机关也应为自己的工作失责埋单——一方面要调查清楚,涉事民警是否存在失职行为,并严肃追责,同时要从制度上防止类似现象再次发生;另一方面,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如果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错拘的,属于违法行政职权行为,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事实上,涉事公安机关只给了牛先生千元路费,这是远远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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