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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员工万余元工资 老板被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西安晚报 2017-05-11 04:50 大字

本报讯 (记者 高雅) 5月10日,未央区法院宣判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告人潘某某因拖欠一名员工1万余元的工资而获刑。这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刑”以来,未央区法院受理、宣判的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自2008年10月起,袁某某来到位于未央区的陕西××科技制品有限公司工作。2014年9月20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被告人潘某某签订公司转让协议,将公司所有资产转让于潘某某,并约定转让后的一切债权债务由其一并承担。2014年12月20日,这家公司倒闭,潘某某在经营期间拖欠袁某某三个月的工资未发放,共计1.08万元。经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确认陕西××科技制品有限公司在潘某某经营期间拖欠工资的情况属实,责令潘某某尽快支付劳动报酬,但潘某某仍不支付。

2015年7月,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随后,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其间,潘某某表示后悔,已于提起公诉前将拖欠的1.08万元工资全部支付给袁某某,袁某某也对其表示谅解。未央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刑法》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刑法》规定,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月10日,未央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处罚金1万元。宣判后,潘某某已缴纳罚金,表示不再上诉。同时他还表示因自己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伤害深表歉意,今后一定遵纪守法诚信做人。办案法官介绍,该案的宣判不仅给用人单位敲响警钟,亦对广大劳动者具有一定的法治教育意义,在遭遇工资被恶意拖欠、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时,劳动者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向用人单位追讨应得的酬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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