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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链接 坐地铁禁止这些不良行为

三秦都市报 2017-02-06 00:00 大字
  西安市轨道交通条例第34条规定,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装置或者安全装置;损坏车辆、隧道、轨道及其设备、路基、桥梁、轨道封闭网、平交道口、车站等设施设备;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通信信号系统、供电系统、防护监视系统;毁损、遮盖或者移动安全、消防警示标志和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44条规定,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安全的行为:非法拦截列车;强行上下列车;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擅自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派发物品、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从事销售活动;擅自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进行拍摄电影、电视剧等非营运活动;使用滑轮鞋、滑板等进站、乘车;携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进站、乘车;携带充气气球、尖锐物品、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物品进站、乘车;携带动物进站、乘车;在车站或者车厢内打闹嬉戏、大声喧哗;在车站和轨道交通设施内滞留、乞讨、卖艺、捡拾垃圾;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62条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进行劝阻和制止,可以责令行为人离开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或者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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