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规范农民工 公积金缴存和贷款制度
本报讯(记者 裴磊)日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制度》),完善和规范在西安市工作的农民工公积金缴存和贷款制度。
根据《制度》,凡与农民工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西安地区城镇用人单位,都应为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办理缴存登记和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农民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政策与所在单位其他职工相同。缴存比例为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最高不超过%,最低不低于5%。农民工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低于西安市规定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农民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对于符合条件在西安市租赁住房的农民工,凡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以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对于符合条件贷款的农民工,与所在单位其他职工申请购买自住住房条件相同。
对于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用人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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