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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将铁路法院 作为试点法院

西安晚报 2016-05-23 02:07 大字

原因有三点:一是铁路法院移交地方统一管理后,除与铁路有关的少量案件外,普遍存在案件少,编制、人员和场所闲置的问题。

二是集中管辖改革有法律依据也有先例可循。如陕西省在2013年8月8日,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指定西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事纠纷案件管辖的规定》。

三是铁路法院管理体制适宜审理行政案件、环境资源案件。铁路基层法院、铁路中院均由省级统管,院领导和审判员基本由省级人大任命。与普通法院相比,铁路中院的“人、财、物”基本不受所驻地区行政机关影响。铁路法院体制优势,正是行政案件、环境资源案件公正司法的必要条件。而且“借壳”铁路法院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环境资源案件,相对影响面小,改革成本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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