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公园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审议 公园建设应预留公共自行车站点
本报讯 (记者 赵辉) 《西安市公园条例(修订草案)》昨日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条例在原《西安市城市园林条例》的基础上,对公园规划预留公共交通站点问题、公园设计、防灾避险、管理养护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近年来,公园在管理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管理体制的改革、功能的增加、公益性发展方向的确定、人民群众对公园品质要求的不断提高等都迫切需要通过立法重新予以规范和引导。
委员会审议认为,公园是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公共服务产品,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考虑与城市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有效衔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普惠性、便民性。建议编制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时,应当合理设置自行车停放场地、预留公交车和公共自行车停靠站点,限制公交车之外的机动车通行,保障公园内交通微循环与城市绿道绿廊等慢行交通系统有效衔接。
委员会审议认为,为了便于紧急状态下对群众进行疏散和引导,建议承担防灾避险功能的公园,在门口显著位置标明公园功能属性,并在全市范围设置统一标识。对于新建公园,应当将防灾避险作为必备功能规划、设计,老旧公园在改造过程中,也应当逐步完善该功能。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禁止携带犬只或其他宠物进入公园的,应在公园入口的显著位置,公布禁止携带进入公园的宠物名录,设置禁止标志,游客不得携带或以其他方式将禁止入园的宠物带入公园。允许携带犬只或其他宠物进入的公园,禁止携带烈性犬或大型犬进入公园。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的公园,将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条例修订草案还规定,游客不得在公园内乞讨,不得擅自散发宣传品、张贴广告、悬挂标语、贩卖物品,不得圈占场地。违规者将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园应严格控制游乐设施设置。确需设置的,应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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