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宣判五起侵害商标权著作权等纠纷案 “老榆林”告赢“小榆林”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昨天上午,省高院对榆林市普惠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榆林醉乡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区张小利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等5起侵害商标、著作、新品种权纠纷案进行宣判,判决榆林醉乡酒业集团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榆林市普惠酒业“老榆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在本判决生效后的生产、销售中规范使用其“小榆林”产品名称,赔偿榆林市普惠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合理费用5万元。其他4起案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纠纷起因
“老榆林”称“小榆林”侵犯商标权
原告普惠公司一审诉称,普惠公司已有二十余年白酒生产历史,2000年左右开始在所生产和销售的白酒产品上使用“老榆林”商标,2004年其产品上申请注册“老榆林”商标,该商标于2006年被核准。醉乡公司未经普惠公司许可,在生产和销售的白酒产品上,刻意模仿“老榆林”商标,使用含义、读音、字体与“老榆林”极为近似的“小榆林”,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侵害了普惠公司的商标权;同时醉乡公司在其生产和销售的“小榆林”白酒产品上,擅自使用普惠公司“老榆林”系列白酒特有的包装,造成消费者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老榆林”商标的侵权行为。
被告醉乡公司辩称,其是榆林市酿酒行业规模最大的一家集科研、生产、销售于一体的现代型酿酒企业,早在2001年11月30日即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榆林泉”商标,普惠公司2004年5月19日申请注册的“老榆林”商标于2006年6月14日才被核准。同时,醉乡公司使用“小榆林”在先。在“老榆林”商标注册之前,醉乡公司已经大量生产“榆林酒”“金榆林”“古榆林”“小榆林”酒。醉乡公司并未侵害普惠公司商标权。
一审判定
“老榆林”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醉乡公司使用的“小榆林”字样与普惠公司的“老榆林”商标虽然在文字部分具有相同元素“榆林”二字,但不足以证明醉乡公司在其生产的白酒产品上使用“小榆林”字样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故醉乡公司在涉案产品上使用“小榆林”字样的行为,不构成对普惠公司“老榆林”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至于普惠公司主张烟酒店销售“小榆林”酒,侵害了其“老榆林”商标权,因普惠公司主张醉乡公司侵权并不成立,故烟酒店的销售行为也不构成侵权。
因此,普惠公司提出侵害其“老榆林”商标专用权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普惠公司在事实与理由部分提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因其诉请中并未要求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故本案不予涉及。依照相关法律,法院驳回了原告榆林市普惠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终审判决
“小榆林”赔偿“老榆林”五万元
一审宣判后,原告普惠公司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根据双方的诉辩主张归纳本案的焦点问题为:醉乡公司与烟酒店是否实施了侵害普惠公司“老榆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醉乡公司与烟酒店是否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加以分析评判。
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对其上诉请求部分予以支持。遂判决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同时,榆林醉乡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榆林市普惠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第4072651号“老榆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在本判决生效后的生产、销售中规范使用其“小榆林”产品名称;榆林醉乡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榆林市普惠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合理费用5万元;另外驳回榆林市普惠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天,省高院还对西安市秦淮米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国伟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三汁焖锅店与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陕西汇泽合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锐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陕西天丞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武功县运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张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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