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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2月27日起实施擅自从消火栓取水 最高罚3万

华商报 2016-02-03 16:39 大字

华商报讯(记者 乙实)用扳手拧开消火栓取水洗车、浇地,这样的现象并不少见,但今后这样的行为最高可被罚款三万元。这是从2月27日起实施的《西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做出的规定。

办法对消火栓的设置进行了要求,必须采用地上式消火栓,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地下式消火栓应当及时改造;位置必须设置在消防车易于接近的人行道和绿地等地,且不妨碍交通,距路边不小于0.5米,不大于2米;距建筑外墙不小于5米;消火栓本体与阀体结合部与人行道地面持平,绿地和护栏不得影响取水;设置明显标志,在易碰撞地段设置防碰撞护栏。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阻碍维护保养人员进行抢修和维护。埋压、圈占、遮挡和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造成消火栓损坏的责任人应当立即报告维护保养单位,并承担修复费用,造成漏水的还应承担漏水费用及因漏水导致的其他损失。

市政消火栓用于消防取水,除灭火救援、日常消防训练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启、使用。擅自开启、使用市政消火栓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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