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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岁男孩火车上碰翻水杯烫伤两岁娃就医疗费问题双方家长协调不好,火车上受伤该谁负责?

华商报 2016-02-16 16:34 大字

华商报延安讯(记者 贺秋平)大年初二,鲁女士一家人外出探亲,却不料在乘坐火车途中,坐在对面的男孩将放在桌子上的水杯碰翻,致鲁女士的儿子烫伤。“事情过去几天了,对方一直不愿协商处理。”鲁女士称,一家人现在不知该如何替孩子维护权益。

孩子火车上被开水烫伤

昨日,鲁女士向华商报记者反映,2月9日下午6时许,她和丈夫带着两岁的儿子小毅从延安乘坐K8168次列车准备到榆林的娘家探亲。“火车驶出不久,原本坐在背面的乘客何女士带着两个小孩坐在了我们对面。”鲁女士回忆,当时自己将盛满了热水的水杯放在桌子上。“对面其中一个小男孩将水杯打翻,将抱在怀里的小毅烫伤。”鲁女士称,事情发生后,双方协商在子长站下车给孩子治疗。

“对方将我们带到子长县一家诊所,买了5盒膏药,共花费了200元。”2月10日下午,鲁女士又将小毅带到延安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孩子看病共花去1000多元,还有后续的费用,但对方却不愿再出面协调此事。”鲁女士称,无奈之下,向铁路公安部门报警,但对方表示不属于其受理范围。

“我的孩子5岁,是不小心碰翻了水杯。”昨日上午,何女士表示,事情发生后,她积极地配合给烫伤孩子看病,“在看病期间,对方父母说是我孩子故意打翻水杯,还扣留了我的身份证不还,这让我难以接受。再说我也没有经济能力赔偿。”

昨日,延安铁路公安处任女士表示,因K8161次列车是从宝鸡到榆林,属于西安客运段管理。鲁女士遇到的情况属于民事纠纷,“作为铁路公安,只能协助处理。”

昨日下午,西安铁路局西安客运段指挥中心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此事件责任在于第三人,客运段不承担责任。此事已由工作人员交接给子长火车站协调处理。

律师:可要求对方承担医疗费用

火车上受伤该由谁负责?

延安市嘉陵律师事务所李京涛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有过错的,应当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鲁女士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医疗费用。如果列车未做好相关提示服务,则也应该承担少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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