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拟禁带狗等宠物进公园拒不改正罚200元《西安市城市公园条例(草案)》征意见 评论:公园禁狗,不要令行禁不止
阳光明媚去公园逛逛,这是很多市民心仪的休闲方式,可当您漫步公园时突然遇见一条人高马大的宠物犬,或者被广场舞音乐吵得无法立足时,会怎么办?在不久的将来,这样的情形可能不再发生——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西安市城市公园条例(草案)》(以下简称“公园条例草案”)中拟规定,禁止携带犬只或其他宠物进入风景名胜公园、历史名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和动物园,公园健身娱乐音量须受限。西安市政府法制办法规处有关人士表示,欢迎广大市民关注公园条例草案,更期待市民能提出更多合理化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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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禁止携带犬只或其他宠物进入公园
草案规定:风景名胜公园、历史名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和动物园禁止携带犬只或者其他宠物进入,但盲人、肢体重残人士携带导盲犬、扶助犬除外。公园管理机构可以决定禁止携带犬只或者其他宠物进入公园。携带犬只或者其它宠物进入公园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记者走访:昨日,华商报记者走访了兴庆公园、环城公园、革命公园等多个公园,发现这些公园门口都悬挂有禁止犬只进入的标识,但在环城公园,华商报记者却发现有市民在遛狗。对此,不少公园管理人员表示,环城公园是开放式公园,加上管理人员和管理手段都有限,面对遛狗市民,他们除了劝离外再无他法。
市民声音:“去遗址公园跑步,一下子蹿出一条大狗,确实让人很害怕,要是真能禁止狗及宠物进公园,对于绝大多数市民还真是好事!”家住中华世纪城的市民高玉说,他们跑团的同伴就曾在公园被宠物犬咬伤,最后还不好解决。
“家里空间有限,就指望带上狗去公园撒个欢,这要真实施了可该咋办啊,能不能专门开辟地点让宠物活动呢?”爱狗人士张珍说。
权威解读:西安市政府法制办法规处有关人士表示,其实这条规定是2012年2月1日起实施的《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的细化。
拟规定公园健身娱乐音量须受限
草案规定:在公园开展健身、娱乐等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应按照规定的区域、时间和音量限值开展活动。经监测噪声值超过规定音量限值时,应当立即减小音量或者停止使用乐器、音响器材。使用音响或者其他方式,产生噪声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
记者走访:昨日上午8时,华商报记者在环城公园含光门广场发现,广场舞的音响声早已被过往的汽车声所压过;在革命公园门口并未听见较大的音响声,公园里市民也分散锻炼,并未对周围造成太大的影响。
市民声音:家住环城东路的市民周斌一肚子苦水:“我长期上夜班,早晨要补觉,可刚睡下就被环城公园里的响鞭给吵醒了。”“音响控制了咱就听不见了,看样子今后要换锻炼的方式了!”资深广场舞爱好者王华芳说。
权威解读:西安市政府法制办法规处有关人士表示,2015年2月1日起施行的《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已明确规定,公众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广场、公园,21时至次日7时期间进行宣传庆典、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不得使用音响、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方式产生环境噪声。在其他时间进行上述活动的,所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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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有了明确定义
根据“公园条例草案”,公园是指具有一定的园林绿化和配套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保护资源、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含儿童公园、历史名园、风景名胜公园、植物园、动物园、纪念性公园、运动公园等)、社区公园、街头游园等。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西安市城市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至少建设一个综合公园和儿童公园
各区至少建设一个综合公园和一个儿童公园;鼓励将规模大于二十五公顷、平均宽度大于五十米的公园绿地建设成为综合公园。
鼓励利用荒滩、荒地等土地资源建造公园。旧城区改造、新城区开发应当规划建设公园;新建居住区必须按照规定标准建设社区公园;公园项目必须与其他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
除水面外,其绿地面积不低于公园陆地面积的65%。
公园应每日开放
公园应当每日开放。因故不能开放的,应当提前公示。
开放时间、收费公园收费标准及对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儿童、学生等的优惠办法应当公示。
餐厅、茶座、咖啡厅、小卖部、照相服务部等商业服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严格控制公园周边可能影响其景观和功能的建设项目及公园地下空间的商业性开发。
公园的围墙应当采用通透式围墙或绿篱植物隔离;市政公用管线不得穿越公园上空。
游人不得放生动物
游人不得在非开放时间进园或者露宿,不得在非指定区域游泳、垂钓、营火、烧烤、投喂动物等;未经公园管理机构允许,不得放生动物或者种植园外植物;不得擅自散发宣传品、张贴广告、悬挂标语、贩卖物品,不得圈占场地。
公园内严禁设立高档餐馆等
严禁在公园内设立为少数人服务的会所、高档餐馆、茶楼等;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利用“园中园”等变相经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进行经营或者进行临时性经营活动的,需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
提议途径
来信请寄至: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法规处;邮政编码:710007
电子邮件请发至:xafzbfgc@163.com
传真请发至:029-86788348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16年3月15日本组稿件由华商报记者 乙实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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