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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安康两地“民告官” 铁路法院集中管辖

华商报 2016-01-16 17:05 大字

从1月18日起,西安、安康两地的“民告官”案件及环境资源案件将由西安两级三个铁路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这意味着,如果想“民告官”,将不再向原来的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提出。

昨日上午,省高院发布《关于指定西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西安、安康两市行政案件的规定》。即日起,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两级三院开始集中管辖原由西安市安康市两级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和环境资源案件。

西安、安康市辖区内的环境资源案件也由西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集中管辖。据介绍,环境资源案件包括涉及环境资源的行政、民事及刑事案件。其中,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包括与自然资源相关的物权保护纠纷、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以及环境侵权责任纠纷、环境公益诉讼纠纷等案件;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包括《刑法》第六章第六节规定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案件以及环境资源渎职犯罪案件。

与此同时,省检察院昨日也启动了陕西铁路检察机关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和环境资源案件试点改革工作。陕西省两级铁路检察院在保留现有职能不变的同时,将依法对试点改革后的两级铁路法院办理的西安、安康两市辖区行政案件和环境资源案件开展检察监督。

四问铁路法院集中管辖

这项改革的背景是什么?为什么要对行政案件、环境资源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

1 为何借“壳”铁路法院?

人、财、物不受所在地行政机关影响

为何要借铁路法院的“壳”,省高院相关人士说,首先,铁路法院移交地方统一管理后,除与铁路有关的少量案件外,普遍存在案件少,编制、人员和场所闲置的问题,将铁路法院作为试点法院能够实现铁路法院体制改革和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双赢”。其次,铁路法院管理体制适宜审理行政案件、环境资源案件。铁路基层法院、铁路中院均由省级统管,院领导和审判员基本由省级人大任命。与普通法院相比,铁路中院的“人、财、物”基本不受驻地行政机关影响。

2 行政案件为何跨区集中管辖?

改革可打破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

省高院副院长曹建国说,在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中,存在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司法的行政化”和法院的“地方化”。在我国,行政区划与司法管辖区高度重合,这就使得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更容易受到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实践中,有的地方政府以影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由插手案件审理,干预阻碍法院受理案件。一些法院怕得罪政府,不敢大胆地行使审判权等。

3 为何要对环境案件集中管辖?

避免多头诉讼、重复诉讼,有利保护环境

由于环境自然属性的特点,多个侵权主体、受害人或损害结果有时分布不同行政区划,使得不同法院在环境案件的管辖方面同时具有管辖权。这些法院要么互相推诿,要么互相争抢,多个不同地域的受害人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向不同地域的法院提起诉讼,造成多头诉讼、重复诉讼。

曹建国介绍,以行政区划为标准来界定环境案件管辖,违背了生态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因此,有必要基于环境案件的特殊性复杂性,建构一个跨行政区划的环境类案件集中管辖机制,充分及时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治理恢复原有的生态环境。

4 异地诉讼如何减少诉累?

加大巡回审判力度,“让当事人少跑”

跨行政区划管辖后,当事人可能需要到异地法院进行诉讼,势必增加诉讼成本。对此,西安铁路运输中院院长雷建新说,法院专门对此进行过研究,制订多项便民措施,在案件受理环节推出网上立案、当地法院代收代转起诉状两项举措,当事人仍可通过当地法院提交诉状,或直接通过网上立案通道提交诉状。在案件审理环节,加大巡回审判力度,把法庭搬到双方当事人所在地进行开庭,“目的就是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让审判人员多跑,让当事人少跑!” 华商报记者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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