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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违规拆除油气回收装置最高罚5万

西安商报 2015-08-27 15:00 大字

前日,《西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在机动车排气污染预防与控制、机动车环保检验与治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等章节新增了诸多条款。

修订草案新增条款规定,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应完善公交线路和自行车交通系统,改善公交车、自行车和行人的道路通行条件。市政府可根据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本市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新增条款明确,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应当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

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套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并按照规定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更改油气回收装置,违规者将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新购置的列入环保达标车型目录的轻型汽油车在注册登记时,免予排气检测。禁止以临时更换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等方式进行环保检验。对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检验机构不予进行环保检验。

未按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环保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或者在检验活动中弄虚作假的,没收收取的检验费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机构法定代表人处5000元罚款。

随着道路行驶车辆排放控制成效日益显著,原本居于次要位置且较少受到关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已变为重要移动污染源。对此,新增条款同时规定,本市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申报制度。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不在道路上行驶的以汽油或者柴油为燃料的工程、农业等机械。包括推土机、压路机、挖掘机、打桩机、塔吊、沥青摊铺机、叉车、发电机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保证作业机械达到本市执行的排放标准;定期对作业机械进行排放检测和维修养护;对超标排放且经维修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仍不达标的机械,应当停止使用。(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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