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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团”背后的旅游陷阱

陕西日报 2014-11-21 19:21 大字

本报记者 李向红 见习记者 柏桦

云南旅游期间,家中老人病危,导游不让游客中途离团。无奈之际,游客自行返回西安,却被告知需要赔偿旅行社2700元的经济损失费。每人1420元的“低团费——云南四飞9日游”却成受气源头,不购物就被导游斥责贪便宜,被称“地沟游”。只为价低,20余人的旅游团却是拼来凑去,西安的9日游、北京的6日游,统统一锅烩。每天紧密的行程,凌晨4点就起床赶路,稍有微词就被恶语相加,快要结束行程的游客哀叹:“终于要熬到头了!”

近日,家住咸阳的谷女士向本报反映,一趟为了散心的云南之旅,却变成了她和家人的心理负担。10月下旬,谷女士的侄女为了让妈妈和姑姑一起出门游玩散心,为她们报名参加了咸阳西航旅行社组织的云南双飞9日游(11月1日——9日),单价为1420元/人。飞机抵达昆明后,由云南当地一家旅行社负责接待。11月3日,出行的第3天,谷女士接到家中打来的电话,谷女士的婆婆病危已被送往医院,家人让她尽快返回西安。谷女士将家中情况告诉云南当地旅行社的导游,并多次与之沟通,导游却不允许谷女士2人中途退团返回西安,并被告知中途退团是要负责任的。无奈之下,谷女士2人自费购买了11月5日的机票,返回西安,当谷女士赶到家中时,老人已经过世。悲痛之际,谷女士接到云南当地旅行社打来的电话,要求谷女士为旅行社的损失作出赔偿。之后,谷女士又接到咸阳西航旅行社的电话,工作人员说让她先处理家中的事宜。当天,谷女士的侄女接到咸阳旅行社的电话,被告知要赔偿旅行社2700元的经济损失。而在处理老人后事期间,谷女士2人不断接到云南旅行社的电话,言辞犀利,要求赔偿。谷女士认为:“谁家没有老人,没有点急事,为什么他们不允许我们走?行程没有走完,旅行社本应该给我们退钱,相反,他们竟向我们索要赔偿?”

   低价旅游被称“地沟游”

记者联系了咸阳西航旅行社当时接待谷女士的工作人员高小姐。高小姐告诉记者,西航旅行社的确向云南当地负责接待的旅行社做出了赔偿,当时给谷女士家人发送短信告知赔偿金额,希望谷女士2人能够分担一部分,最后鉴于是特殊情况再没有追讨,但不可能给谷女士退款。高小姐说:“你算算她们的往返机票、机场接送费、食宿、旅游用车还有景点门票,交的团费那么低根本不够成本,虽然只待了5天,她们离团的当天就要进购物店了,如果她们坚持一下,进了购物店就没有那么大的损失,所以计算下来她们还应该给我们赔钱。这是当地旅游局给补贴的项目,导游每带进一个游客,当地就会给旅行社一部分优惠,同时游客消费了,旅行社才能把损失补回来。我们是合作单位,如果不给云南的旅行社赔偿,他们也会从之后的费用里扣除掉。我们有损失,不可能给她们退款。”

团费应该将所有费用全部包含并盈利,如果不够成本,旅行社为什么要做赔本生意?高小姐说:“这就是赌游客消费,如果不消费就会赔钱。”记者查询了机票与食宿价格,粗略计算了云南四飞9日游的成本。11月初,西安往返昆明的机票加燃油、基建费,最低约900元左右,昆明往返西双版纳的机票加燃油、基建费,最低约为500元,那么该行程仅机票费用至少也要花上1400元。如果加上9天的吃住、旅游用车、门票费用,一个人的旅游成本也要2500元以上。而旅行社收取谷女士的1420元团费远远不够该行程的成本,因此只能通过领游客进入购物点,收取回扣,弥补差额。

“侄女给定的时候没觉得有什么问题,还签了协议,觉得肯定是正规团。结果到了云南,导游带去购物,虽然没有强制性要求,但你一旦不买东西,他就挤对你,给你脸色看,说你贪便宜,报那么便宜的团,根本就是‘地沟游\’!”谷女士说道。“吃不惯、住不好就不说了,为了赶行程,凌晨4点就得起来坐车,根本没办法休息。在车上想打个盹,导游严词声明,说他讲解的时候不许睡,否则就是不尊重他。当地导游很粗鲁,你要是抱怨,他就会说得更难听。而且会当着你面说,这么便宜的团你们还不消费,嫌花钱就不要出来啊!河北的游客比我们先结束行程,就和我们说:‘终于熬到头了!\’,这哪里是旅游,分明是受罪嘛!”可以说,谷女士此行的遭遇,都是低团价惹的祸。

“低价团”为何死灰复燃?

    原因一:不降价就倒闭

   自去年10月1日《旅游法》正式实施后,旅游市场情况有所好转,低价团、“零负团费”、强迫消费等现象一度销声匿迹。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现象似乎又死灰复燃。对于旅游市场的低价购物团“重出江湖”,陕西中旅的李女士表示:“《旅游法》实施后,大家的价格都相差无几,对大中型旅行社比较有利,对那些小旅行社则不然。小旅行社也没办法,价格高了就没生意了,不降价就倒闭。”所以,从去年年底开始,一些小旅行社开始私下零零星星地推出一些低价游线路。后来,大家慢慢发现也就这么回事,没人投诉,也没人前来查处,逐渐又回到了《旅游法》出台前的情况了。

 原因二:钻《旅游法》的空子

《旅游法》第35条内容: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购物或自费项目补充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所以,一些旅行社会和游客补充签订“自愿购物”协议,这个合同就是代表游客已经跟旅行社进行了充分协商。“旅行社要生存,要吃饭,不可能做赔钱买卖啊。所以就只能在后端下工夫,旅行社的钱一般都是在后端赚到的。”所谓后端,就是指游客逛完景点后,导游带游客去逛购物点,游客在指定的购物点购物,相应的购物点就会给旅行社和导游佣金。李女士说:“这个合同只要是签了,旅行社的行为就是合法的。”

 原因三:旅游点变景点

在《旅游法》明确了不允许指定旅游购物点后,为了摆脱“关门停业”,一些购物点摇身一变,成了3A景点或者所谓的“旅游综合体”。据了解,目前这种情况存在比较普遍。例如苏州的一些传统手工艺品或是具有地方特色的商店,也会相对应增加一些参观内容,然后由相关部门进行评定打上“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牌子,堂而皇之成为“景点”进入“合理消费”。

 依据《旅游法》维护合法权益

面对市场上重新回潮的“低价团”,消费者要擦亮眼睛,抵挡住低价的诱惑。不合理的低价必然是购物“陷阱”,看似低廉的团费背后只会是与之相当的旅游体验,不要因为一时的便宜,把愉快的旅游变成我为鱼肉的“地沟游”。

游客如遭遇以购物为目的的低价游应理性应对,旅行社是不能强制游客消费的。强制消费不仅违反国家去年新出台的《旅游法》,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使游客与旅行组织协商一致,自愿参观游览协议指定购物或商业场所,这样的条款不能被理解为,游客一定要在这些场所进行消费。强迫消费,或者为了获取回扣而诱骗消费,毫无疑问肯定违法。

在旅行过程中,由于一些特殊原因需要离团的游客,应和旅行社协商一致后,签订《离团协议》,以明确双方责任。签订《离团协议》后,游客可以脱离团队,并在团队游行程结束后前往旅行社结算,要求旅行社退还未参与行程的款项。如未签订《离团协议》,游客擅自离团的,就没有了要求退款的法律依据,无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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