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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打工薪水被“扣” 多方求助未果跨区域讨薪 劳动监察部门“有心无力”?

咸阳日报 2013-01-29 09:48 大字

本报记者 吕聪 实习生 荆学森

有付出就有收获,可兴平籍男子吴海民来咸打工三个月,待领薪水时却被老板告知:“薪水不能领,要充当罚款。”上万元的工钱说没就没,他多次辗转咸阳、西安两地劳动监察部门,而相关部门却因地域、权限等因素,迟迟不能有效介入解决。那么遇到类似问题,到底谁来管呢?

辛勤劳作 薪水却充了“罚款”

1月25日,吴海民急匆匆来到本报,“帮帮我,我的工钱被老板扣了。”原来,2012年9月7日,吴海民经人介绍到高新一路名为“凯尔X花园酒店”做装修工程监理,隶属西安某装修公司。当时,劳资双方仅口头达成协议:每月薪水6000元,按月支付。11月,在吴海民多次催促后,用工方给其发放第一个月的薪水。之后,吴海民又多次找对方讨要月薪,对方以公司资金周转不开为由一再拖延。

直至2012年12月18日,吴海民突然被告知:“你放假了,去公司总部结账吧。”一头雾水的吴海民赶往西安。这家名为“陕西锦X装饰公司”的负责人答复却又如当头一棒:“工地公章丢失,你要负责,工钱要充作罚款。”而吴海民讲,“公章丢失是借口,对方就是找理由不想支付工钱。”

劳动监察部门答复:跨区域不好执法

之后,吴海民多次找工地方负责人和公司总部协商,可对方就是不愿支付剩余的一万多元薪水。百般无奈之下,吴海民到市劳动监察支队两次反映情况,相关人员却表态:打工的公司所在地在西安,跨区域他们不好执法,建议其找西安劳动监察部门求助。几经周折,西安劳动监察部门又给出“打工地是咸阳,我们没法跨区域执法”的答复。

市劳动监察支队:有难度,尽量协调

如此以来,吴海民彻底蒙了:难道“跨区域”就没人能监管了吗?就此,记者于1月28日到市劳动监察支队了解情况。一位工作人员听完记者描述,打了一个电话后表示,“这个人没到这里投诉过,跨区域执法确有难度,但我们可以协调”。记者将此情况告知当事人吴海民,他表示将尽快再到市劳动监察支队求助。

据了解,人社部与省人社厅针对“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都曾出台明确规定和可行性办法,以此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此,本报也提醒广大务工人员,打工先签劳动合同,遇拖欠薪水问题,及时与劳动监察部门联系,积极维护合法权益。(B)(14)

相关链接

2010年1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针对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等问题出现如何解决和执法,此《办法》都有明确规定。

2012年年底,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统一规范跨市、县(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工作,明确了案件协查工作遵循的原则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案件协查工作中的职责。《办法》就案件协查双方(委托方、受托方)的责任作了明确,对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工作流程、工作范围、委托形式和办结时效进行了规定。(B)(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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