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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还是国际惯例? ——“全额罚息”正反谈(下)

延安日报 2012-11-19 17:40 大字

反方:关键在于消费者是否知悉理解“全额罚息”不违反强制性规定

事因:最近,一位西安信用卡持卡人王某透支11万元5年后要还44万元的遭遇引起了社会关注。据了解,目前国内除了工行采取部分罚息之外,大部分银行都采用全额罚息的方式。即如果持卡人透支10000元,截至还款日还了9990元,哪怕只有10元未还,银行仍按10000元收息。

虽然目前另有部分银行推出了10元以下“容差还款”规定,即如果持卡人还款差额在10元以下,则可免罚息。还有部分银行推行延缓还款日措施,只要持卡人提前打电话申请,可以延缓还款日最多7天。但这些措施仍然没有改变“全额罚息”的本质。即只要

持卡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全部还清,超过10元仍会面临着以全额计算的罚息。

11月6日,山东律师王新亮致信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请求银监会对银行业涉及信用卡的“全额罚息”霸王条款进行整顿或废除。

这一在国内多数银行盛行的做法,在消费者看来“显失公平”,银行则多理直气壮于“符合国际惯例”、“与国际接轨”,真理和事实究竟如何?《法制日报》特邀请金融法专家于法理和法治实践层面对此问题予以解析。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邢会强曾在中国工商银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他主张,问题的关键不是实行全额罚息还是差额罚息,而是相关规定透明与否、消费者理解与否的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如何构筑全方面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问题。

关于信用卡全额罚息的问题,有人主张这个条款属于“霸王条款”,银行未尽提醒义务,因此是无效的。邢会强认为,如果诉至法院,则这种主张存在着“举证难”问题。此外,银行也可以将有关“霸王条款”以粗体显示,以示其尽到了提醒义务。当然,客户也可以主张说银行未予以口头提醒,但这种主张也同样存在着“举证难”问题,同时,法律法规以及银监会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并未要求银行口头提醒。因此,凡此类纠纷,客户是难以胜诉的。

还有人主张这个条款“显失公平”。信用卡持卡人欠银行10元钱,结果银行按10000万计算罚息,这“显然失去了公平”。邢会强认为,这种主张有一定道理。但关键是,如果信用卡持卡人同意银行这么做呢?在信用卡持卡人知情和同意的情况下,就很难说这个条款“显失公平”了。从长远和终极看,“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羊毛还是要出在羊身上。信用卡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优惠呢?信用卡有免息期,有的信用卡还有折扣。银行的这些成本绝大部分要在其他地方“找回来”。全额罚息就是惩罚粗心大意的信用卡持卡人,使银行能够把其他成本“找回来”,并且还能获得不菲盈利的一种“商业模式”,或者说是一种“陷阱”。当然,如果信用卡持卡人知情,估计是没有多少人会同意接受全额罚息的。因此,这里的关键

不是“显失公平”问题,而是是否知情的问题。

邢会强表示,全额罚息不是中国人的发明,是信用卡行业普遍实行的一种做法。“现在大家通过几个热门案例知道终于知道了原来信用卡还有全额罚息这回事。在此之前,大家是不知道的。信用卡合约没有几个人能在签字前详细阅读。不但信用卡合约、协议如此,我们去银行柜台办理业务要签很多字,这些签字所指向的协议(如网上银行服务协议等)也没多少人认真、详细阅读。大家不阅读就签

字,事后出了问题才悔之晚矣。”

为此,邢会强认为,应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予以应对。“为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很多国家都成立了专门的机构。例如,加拿大的金融消费者管理局,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政府金融技能委员会,美国财政部下设的金融教育办公室、金融技能与教育改善委员会以及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下设的金融技能办公室。英国的理财咨询服务局(MAS)等等。在我国,对金融消费者教育的重要性的认识显然是非常不到

位的。”

此外,客户即使阅读了协议也未必能发现所有的隐藏费用。邢会强说,信用卡收费的不透明是各国共同存在的问题,是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都为之而头疼的问题。应对这一问题,金融发达国家已经进行了一系列尝试。例如,美联储广泛使用“消费者测试”(consumertesting)来改善金融机构对消费者的公开情况,并使之成为标准行为准则。如果即使最大程度的公开也无法完全被消费者所理解的话,

在这种情况下,美联储会禁止此类实践。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还成立了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并授权其为防止从事与提供金融产品有关的不公正、欺诈或勒索的行为甚至犯罪行为,保证在相关费用、收益和风险方面对消费者进行自始至终、适当和有效的信息披露等目的而采取措施。因此,像有的律师所主张的,监管机构应禁止信用卡领域的全额罚息,从国外的情况看,也不是不可能的。

虽然说有可能,但邢会强认为,在我国可能性也不太大。他表示,国外有很多行之有效的做法,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中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挽涛认为,单纯从法律制度层面来看,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全额罚息并不违反任何强制性的禁止规定。对于银行的收费,可以将其看做一种市场行为。这一问题现在引起公众关注,并与法律的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等原则挂钩,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其实是需要从多方面事实进行判断的。比如,银行的告知义务如何算得上是履行了?这本身就是一个难以判断的问题,合同中写明还是特别提醒还是寄送有关说明才是合适的?很多时候,即使银行反复提醒,消费者也未必留意到。

杨挽涛还表示,联系到国内的大环境,我们尚未形成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和社会运行机制,因此实践中出现了各种虽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但也带来许多争论的做法。这就看政策环境是更支持和鼓励商业行为还是更倾向于保护个人利益。事实上,这一问题在各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都有侧重点。在我国,目前可能更倾向于前者。   (据《法制日报》)

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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