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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起争执触刑律领刑罚

延安日报 2012-07-08 23:09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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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张艳霞记者李江峰)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吵,继而殴打他人,致人轻伤。近日,吴起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许锋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

2011年8月9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许锋与受害人李富在吴起县城采油三厂锅炉房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厮打,许锋致李富受伤住院。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受害人李富左股骨髁间骨折属轻伤,左锁骨远端骨折属轻伤,综评定李富损伤程度属轻伤(严重型)。案发后,被告人许锋赔偿受害人李富人身损失共4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锋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后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起诉书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但被告人许锋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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