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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语不和持刀伤人造成恶果锒铛入狱

延安日报 2012-07-29 20:10 大字

本报讯(苏静记者贾志敏)常言道“冲动是魔鬼”。7月19日,黄陵县法院审结一起因在电话通话过程中言语不和、持刀致人轻伤的刑事案件,一审判处被告人王军利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22.4万多元。

2010年6月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王军利与受害人曹天民因手机通话发生争吵,后曹天民来到王军利原住黄陵县街道办石山村二组住所,在巷道遇到等待的王军利后两人便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王用别在后腰皮带上的菜刀将曹手臂砍伤。经鉴定,曹之损伤属轻伤,程度偏

重。期间,曹先后在西安西京医院、黄陵县医院等处治疗。经庭审核实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24548.34元。又查明,被告人在被害人治疗期间支付赔偿款1万元。2011年8月15日,王军利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军利采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因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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