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家私自出售家庭共有房屋 法院裁定合同无效
本报讯 (首席记者 张志杰) 在其他共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蓝田一村民将房产卖予他人。6年后,其他共有人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返还房屋。这一诉请得到法院支持,不过双方也有不同看法。11月21日记者获悉,经过法院执行法官耐心做工作,成功地执行了这起返还原物纠纷案。
2009年3月18日,蓝田县某单位为解决其下属单位的办公用房问题,在灞源街村民委员会及村干部的见证下,与村民李某达成房屋转让协议,将李某位于灞源街道三间两层砖混结构房屋连同地下室三间,卖给该下属单位。随后,该下属单位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已经正常办公6年。2015年4月20日,李某的女儿、胞兄及妻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请求确认李某与该单位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要求返还房屋。
蓝田法院经审理查明,被李某卖掉的房屋是被告李某与女儿、胞兄及妻子等4人拆旧建新形成的家庭共有财产,李某在其他共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家庭共有房屋连同宅基地一同卖给他人,合同因违反土地管理法而无效,最终法院判令该单位返还房屋,同时李某返还购房款,并对对方装修房屋的相关损失进行补偿。
然而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对于该买卖合同“卖了还能反悔?”提出了不同的说法,执行并不顺利。法院执行法官多次上门与原被告双方就法律问题进行解释,最终双方同意按照判决履行各自义务。11月21日记者获悉,在蓝田法院执行法官的努力下,涉案房屋已进行了移交,购房款及装修补偿款等也已履行到位。办案法官说,此案的顺利执行,既维护了生效判决的法律权威,又提醒大家日常生活中要懂法、守法,生活才能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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