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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深度依法治国法官选任尤为重要 什么样的人才能当法官

华商报 2014-11-20 10:12 大字

今年7月,中央启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作为依法治国的关键保障,法官选任显得尤为重要。在全国首批6个试点中,上海首先释放优秀律师、法律专业人士可被选聘为法官的信号,并强调主审法官一个人说了算。亦有消息透露,还将对法官的薪资进行大幅提升。到底一个好法官的标准是怎样的?以史为鉴,或许能看出些许端倪。

六十多年前,没受过正规法学教育的马锡五,以依靠群众、调解结案等审判方式,为当代中国司法创造了“马锡五模式”。

时光荏苒,如今依稀可见“马锡五模式”的影子。富县法院探索展开的“一村一法官”工作机制,有矛盾在田间地头解决;米脂县人民法院充分继承陕甘宁民主政权建设的“三三制”传统,在审判工作中,法官、人民陪审员、社会力量三方参与……

不可否认,马锡五是中国六十余年司法史上一个标杆。与此呼应的,是当下中国司法界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热。

乡土“法官”马锡五

1949年5月20日,西安解放。25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刑庭庭长任扶中率19人,接管国民政府西安地方法院。28日,西安第一个人民审判机关——西安市人民法院成立,任扶中任院长。“得益于法官、干部大多由边区高等法院审判人员组成,并能及时得到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特别是马锡五院长的直接指导,所以当时西安市人民法院在各方面的探索可以说走在前列。”《西安法院志》编撰者、西安中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孙剑博说。

提起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的审判模式,不得不提到马锡五。马锡五出生于贫农家庭,1934年春参加刘志丹部队,参与组织红色武装和创建陕甘宁苏区,之后一直搞后勤行政工作,管过粮食,当过国民经济部长。

那个年代,边区民众对各种受过西方教育的专业人士极为反感,洋专员、洋办法处处碰壁。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侯欣一举过一个例子,卫生医疗专业人士在拥有150万人口的边区,只培养了200名西医,结果受到2029名巫婆的强烈干扰。没有多少法律背景对马锡五来说,反而成了好事。全面抗战爆发后,马锡五当上陕甘宁边区陇东专区专员。边区当时只有一个法院,设在延安。为方便诉讼,专区开始设立分庭,由专员兼任分庭庭长。

即便如此,分庭庭长依然是“兼职”。著名法律史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希坡教授说,其他专员基本上都是挂个名,只有马锡五实实在在地做了。

马专员不单抓生产管政务,还亲自断案。“作为法官,当你下乡找老百姓调查了解情况,恰好遇到他下地归来,这时候,你应该把他手中的牛绳接过来,帮他把牛拴好,让他在一旁喝喝水、抽抽烟,好生休息后,才跟他了解情况。”这番朴素直白的描述被认为是马氏审判方式最经典之处:巡回审判、就地办案、调解结案。

极少量的立法 用党的政策办案

必须承认,陕甘宁边区当时只有极少量的立法。当时延安地方法院曾向上反映,“无法律依据,全凭良心解决不了问题。”清涧县司法处说得更直白:“判决时群众提出质问根据什么法律,便无以为对。”

“马锡五的法律水平有多高,不见得。但在同期分庭庭长中,马锡五对政策精神领会水平最高。”张希坡说,让马锡五“功成名就”的案子,主要是一些政策性问题和生活矛盾。

用更直白的语言来表述:用党的政策办案。在一篇文章中,马锡五表达了这样一种观点:法律既包括党和政府颁布的带有法律性质的纲领、决议、决定、布告和法令,同时也包括根据这些文件制定的单行条例和法规。

在这样的背景下,“从西安解放到上世纪50年代初,西安市人民法院在司法制度尚不完备的情况下,继承和发扬陕甘宁边区人民司法传统,积极探索适应城市具体情况的新的诉讼程序和审判方式。如,设立专门的人民调解室、适用老百姓看得懂的法律文书格式、实行‘就地审判、集体办案\’、建立‘轮值陪审\’的人民陪审制度、制定刑事及民事《审判规则》、成立审判委员会,在全国率先试行公开审判、集体调解等。可以说当时在全国走在前列。”孙剑博说。

据《西安市志》第五卷《政治·军事》卷记载,西安市人民法院成立后,废除了旧的审判制度和程序,清除旧法观点和作风,实行新的简易诉讼程序和群众路线的审判方式。其中,凡来法院打官司的,书面、口头起诉均可。

“背上猪头不认赃”的判例

有学者分析,马锡五和他的传人,实际上都深受儒家学说的影响。一方面贯彻民本,敢于为民申冤做主,在诉讼程序上采取便民措施;另一方面以情代法,不重视法条的严肃性。而后者,正是中国法治现代化过程的最大羁绊。

当年有个案子,一个人叫刘四,从乡下买猪一批,赶回家后却发现少了白蹄猪一头,后来发现王某杀了头白蹄猪,便认为是偷他的,遂于法院起诉。该法院经向卖猪的和当地群众了解,认为确系刘四的猪,然而王某却拒不认罪,辩称杀的是自己家养的猪。

审判员批评他说:“人家是背上牛头不认赃,你是背上猪头不认赃,现在贼赃俱在,还不低头认罪,定当从严处罚!”

王某无奈,被迫认罪。后来王某被判刑一年,赔偿猪一头。然而判决不久,被告家属和当地群众却在一个榨油厂找到了这头走失的白蹄猪,并将猪赶到法院要求放人,使法院的一大帮为民做主的审判员目瞪口呆。

学者喻中在一篇文章中说:现实中,马锡五的乡土司法传统和现代司法传统的鸿沟,并没有随着时间而消弭,相互间的此消彼长一直都存在。

孙剑博介绍,西安法院系统1954年编制92人,除行政处主管人事、杂务外,其余科室均是办案机构。而且陆续来了一些留苏的法律工作者,“可仍称不上依法办案”,因为本来就无法可依。“但是,当时的法官办案都很认真,并严格恪守司法为人民服务的准则,走群众路线,这是今天司法系统应该学习和借鉴的。”

1955年2月,西安市人民法院改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属市政府下属部门,而是独立行使审判职权。同时期,西安市中院开始率先在全国实行公开审判、陪审、合议、回避、上诉等制度。在此期间,法院内部一面仍强调马锡五模式;另一个方面,国家于1954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开始强调建立现代法治规则,但这种努力很快被接连不断的政治运动打破。

从复转干部到司法专业毕业生

1957年开始,受“反右”斗争的影响,特别是其后的“大跃进”运动,提出要把西安建成一座“玻璃城”,法院工作近乎停滞。据《西安法院志》记载,1965年11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四清”运动,全院68名干警中32人被划为“坏分子”、“有问题的人”。文革开始后,法院被彻底砸烂,直到1975年前后逐步恢复。

1979年秋天,时年36岁的律师许小平去兰州出差,在宾馆阅报栏前站着读完了五届人大二次会议新公布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全文,顿时热血沸腾,正式决定加入律师队伍,一干就是34年。

“我是部队转业的,当时文革刚结束,法官、检察官和我们这些律师,大多都是部队干部转业来的。特别是部队文职干部很受欢迎,政治原则强、文笔好,能把握大局。”许小平告诉华商报记者,“说实话,这批人虽然政治性强,但都不太懂法律,也没有受过司法训练,虽然工作认真,但还是造就了一大批冤假错案。”

再后来,西安法院执法逐渐向国际法靠拢,不再游街示众,也不准集体行刑。1979年到2014年《刑法》中关于死刑条款的数量,已经从18.4%降到13.1%,“这也是社会法治一个重大进步!”许小平说。

司法在进步,同样法官个体也逐渐走向专业化。随着恢复高考,各地司法学校、政法大学的毕业生,陆续接受国家分配进入司法系统。

但一个事实是,仍有相当数量的非专业人才进入司法系统,2000年以前,社会观念认为军人和法官有相通性,直接当法官更具优势。1988年,著名法学家贺卫方教授曾发文《复转军人进法院》,批评这种现象,认为不利于司法系统的专业化。

重调解,还是重依法办案?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制史教授侯欣一归纳说:在一个本身没有多少成文法可以依据、法律意识普遍较差的社会里,在一个人们更多把法律当做是政治斗争工具的年代,在一个主要是以民众的满意与否来评价审判结果的大环境下,马锡五模式的成功是必然的。这也是复转干部当法官的一个重要原因。

事实上,中国司法至今并未真正走出马锡五模式。好法官的标准一直是马锡五式的:经验丰富,强调劝说、亲民,和民众打成一片,善调解。如蓝田县法院的法官李增亮,2003年8月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模范法官称号。他的名言是:“法院的工作就是调处矛盾与纠纷,为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进步服务,我们决不能仅仅满足于案件处理程序齐全合法、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而且要使矛盾彻底化解。”在李增亮办过的案子中,42%都是调解完成的,并且双方都很满意。

他曾审理过这样一个案件:双方当事人是邻居,原告在与被告两家之间修了一道院墙,被告认为侵占了他家的宅基地,强行推倒院墙,并把砖头砸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500元,而李增亮了解到原告除交诉讼费外,还付了律师300元。若委托正规鉴定机关对院墙进行鉴定,仅鉴定费就需要400元。若按正常程序审理,这个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就近千元,无论谁输谁赢都是得不偿失,他找到了当地一位老泥瓦匠,仅付10元鉴定费就把院墙评估完了,并且双方都认可。经调解,被告付原告360元就结了案,双方皆大欢喜。

上述学者说,这些新时期法官典型,都和马锡五一样,遵循了传统乡土社会的司法传统。但是,由于现代法治观念的植入,这些法官因为和当事人走得太近、太重调解,逐渐被质疑违背法官基本的中立和司法本质。

最大的原则就是司法为民

1981年,如今的陕西省资深法学家、当年的西北政法学院教授方强,将西方的《犯罪心理学》和《法制心理学》概念引入中国,开创了大陆心理法学科。1991年,46岁的方强就任陕西省司法厅副厅长。

“上世纪90年代的法院发生了一个重大的变化,就是案子基本上不按法律法条办。改革开放后,经济越来越活跃,贪污腐败、以权谋私的案子也就多了,法律的事情领导不管,要办案你就得按领导的意思来!”方强说。

2006年,方强以法学家身份,给当时的国家主席胡锦涛同志写了一封信,大致意思是:“我国法治建设危象丛生,出现了一些旷古未有之怪相,个别司法人员腐败严重,造成了大量民众上访,法律在百姓心目中形象很差、地位很低。”

“西安的司法改革历史以及法学家们的探索,对整个中国司法改革是有借鉴意义的。从边区马锡五模式的推行,到‘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原则的确立,到提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再到建立诉讼服务中心和便民诉讼网络等等,大原则对了,就什么都对了。最大的原则是什么呢?就是司法为民,为人民服务!”方强说。

对于刚刚结束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方强表示“备受鼓舞”,因为他们这一代法学家所追求的法治目标眼看就要成为现实。尤其是明文禁止官员不能干预具体案件,但具体执行仍有待观察。

“过去批条子,现在打个电话行不行?法官的审判误差有多少,这不仅是法律知识学习好不好的问题。而是他社会地位有多高,肩膀能扛起多大的事,这才是本质。”方强说,“我只是提出了一个问题”。

大数据:法学专业毕业生都去哪了?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目前全国法官队伍有30余万人,其中,具备法官资格的有20万左右,具体从事案件审理和执行工作的有10余万人。

2013年,全国有近8万名法学本科毕业生。如果以平均每年有法律专业的本科和专科毕业生约5万人计算,那么仅在过去近10年里,中国法学院培养的学生估计在50万-55万之间。这些法学专业的毕业生都去哪儿了?

最高人民法院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官告诉华商报记者,基层法院的法官人数至少占全国法院总法官人数的2/3,约20万人。除去中级人民法院的人数,那么至少也应当有约8-9万法律本科和专科毕业生进入中国的基层法院,这就意味着,在基层法院,至少应当有1/3的法官是法学“科班出身”。但情况远非如此。

据上述法官讲 ,目前中国基层法官队伍有三个来源:一是正规院校学法律或非法律专业的毕业生,这类人其实不到20%;二是从当地招考或政府其他部门调入的,大约有30%;第三类是复转军人,超过40%。据其讲,某县级人民法院一位副院长(他本人也是复员军人,从事法院工作近20年)曾告知他,该法院70%-80%的人为复转干部。

不过,随着近几年审判专业化的要求,许多没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法官,通过自考、函授、法律业大等方式拿到了法学学士的学位证。

“青天老爷”向现代法官的转身

戊戌变法后,西方法制观念深入人心,催生了清末的官制改革。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九月,清政府实行官制改革,将全国司法行政与审判分立。

1907年,光绪帝又把各省的提刑按察司改为提法司,相当于现在的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设立了“陕西各级审判筹办处”,筹备审判厅的设立工作。

宣统二年(1910年),陕西省高等审判厅设立,设立了西安府地方审判庭,几个检察厅,按照清新修律法审理民事、刑事案件。但当年的办案模式,还是传统的“青天老爷”坐堂,不行了就刑讯逼供,新法套上了旧体制,没起到司法改革应有的效果。

值得一提的是,当年按照清律的设置,已经有了上诉、辩护、回避、陪审及公开审判等西方的诉讼机制,及二、三审级“合议决定”,以及大理寺的“复判”等制度,但清政府后期已经无力掌控全局,这些制度均未实行。

民国初年,西安受制于北洋军阀控制的北京政府,虽一度“跪诉取消、刑讯停止”,但没多久袁世凯即下令恢复沿用清代法律。时年,虽然西安各级审判机构名为“司法独立”,但实际上还是满清封建审判机构的翻版,行政长官、特别是军阀都督、监军均可左右审判,随意出入罪。

民国十六年(1927年),南京政府推司法改革,将各级审判厅改为法院。明确“三级三审制”,一般案件最高法院为终审;审判时“以推事一人独任之”,“但案件重大者,得以三人合议之”。

“南京政府推行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此前,西安等地的审判职员均由北京政府大总统任命,1927年后,改由南京政府司法行政部任免。院(厅)长、推事、书记官等按《法院组织法》所定之条件、经司法考试合格后,方可任职。两年后,又颁布法令,法官退休后不得在任职地担任律师。”西安中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孙剑博告诉华商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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