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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你单位职工魏孝飞于2014年12月19日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本局于2016年5月4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

三秦都市报 2017-02-08 00:00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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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单位职工魏孝飞于2014年12月19日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本局于2016年5月4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并于2016年5月19日通过国内特快专递投递,因向你单位地址邮寄无法送达,经多方联系无果,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西安市高陵区认定工伤决定书》(工认字[2016]第019号)。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我局社会保障科(西安市高陵区县门街29号)领取《西安市高陵区认定工伤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西安市高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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