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主城区内项目按每平方米240元计征
本报讯(记者 张端)记者昨日从市政府获悉,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建委《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主城区内的项目按每平方米240元计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013年1月30日发布的《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同时废止。
城市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轨道交通、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根据《意见》,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县城和重点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其建设单位和个人均按建筑面积缴纳城市配套费。
城市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主城区范围(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长安区、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以及西咸新区西安行政辖区)内的项目,按每平方米240元计征,其中每平方米90元为地铁专项配套费。阎良区、临潼区、户县、航空基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项目,按每平方米150元计征,其中每平方米50元用于小城镇建设。
高陵区、蓝田县、周至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项目,按每平方米100元计征,其中每平方米50元用于县城及小城镇建设。国家及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项目,按每平方米30元计征。
同时,对不便于核定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按工程总造价的5%计征。对未建设天然气或集中供热设施的县(区),在收取或确定城市配套费具体收费标准时,要按10%、12%比例相应扣除天然气或集中供热部分收费。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免收城市配套费。
城市配套费属专项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收费资金除地铁专项配套费外的10%用于城市天然气公网建设,12%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公网建设,3%用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其余部分用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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