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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西安执行保障性住房准入新标准

陕西日报 2015-07-30 21:52 大字

本报讯(记者 秦骥)7月28日,记者从西安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西安将调整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新标准自8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租赁型保障房家庭人均月收入准入标准调整为3000元,其中,人均月收入低于1200元的城镇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租;人均月收入低于2400元的家庭按照市场租金的72%计租;人均月收入低于3000元的家庭按照市场租金的90%计租。

限价商品房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调整为3000元;单身人员申购年龄由25周岁调整为年满22周岁;户籍要求调整为具有西安市居民户口或西安市居住证的家庭和人员。在满足保障对象需求的前提下,限价商品房可作为政府主导征迁项目的拆迁安置房,也可用于解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困难。

根据陕西省相关规定,租赁型保障房和限价商品房的收入标准为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014年,西安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由2013年的33100元增加到36100元,此次租赁型保障房和限价商品房的收入标准也相应由2500元/人·月调整为3000元/人·月(36100÷12=3008元,取整为3000元),单身人员和两人家庭收入标准分别按照上述标准的1.2倍和1.1倍执行。另外,租赁型保障房根据收入情况实行差别化租金,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40%(1200元)的城镇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租;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80%(2400元)的家庭按照市场租金的72%计租;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3000元)的家庭按照市场租金的90%计租。

阎良区、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据悉,本次调整保障房准入标准,进一步降低了保障房准入门槛,扩大了住房保障范围,同时全面放开限价商品房户籍限制,也就是说,非本市户籍与本市户籍的家庭和人员在申请限价房时,唯一的差别就是需要提供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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