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性病单次开药量能否放宽? 市医保中心:患者有特殊情况可向参保地医保中心反映
本报讯(记者 谢韵)由于不少特殊慢性病患者需长期服药,所以他们大多希望医生单次开药量尽可能地多,以减少自己来回奔波的次数。日前,藤县网友“朱海林”就在梧州零距离问政平台发帖,咨询慢性病患者可否让医生一次性开具三个月药物用量的 问题。
据网友“朱海林”反映,他是尿毒症患者,需要长期服药,但由于县医院里没有找到相关药物,每次取药都只能到梧州市区的医院,路途往返奔波,一趟来回要花费六七十元车费。“我生病后没有了工作,收入来源只有低保金。我听说,按照相关规定,慢性病患者可让医生一次性开具三个月的药物用量,但4月27日我到桂东人民医院就诊时,医生只给我开了一个月的药物用量,这是为何?”
为此,记者咨询了梧州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梧州市医保中心”),该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医生开具的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目前,为方便慢性病患者购药治疗,梧州市已实行门诊特殊慢性病购药“长处方”政策,对于糖尿病、高血压两种特殊慢性病单次开药量放宽至三个月用量,其他特殊慢性病单次开药量放宽至一个月用量。
“特殊慢性病的最大处方药量不但要考虑患者的便利性,还要综合考虑病情变化、用药安全性、不同疾病用药的差异性、医保基金安全等因素。如果患者一次性买了三个月的药,服用一个月后病情变化需要更换治疗药物,那么就会造成很大的浪费,尤其是高价药品。”该负责人表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兼顾满足患者合理需求和保障医保基金的使用安全。
此外,对于网友“朱海林”反映“县里没有找到相关药物”的问题,该负责人表示,网友可向参保地医保中心反映存在的困难,由参保地医保中心帮助其联系县里的定点医院,以确认是否能够供应其治疗所需药物。若县里确实没有相关药物销售,参保地医保中心可采取其他合规办法,为群众看病取药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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