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无权参与分配补偿款? 藤县法院审结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本报讯娘家土地被征收,获土地补偿款等款项90万多元。因娘家人拒不分配上述款项,三名外嫁女诉至法院。前不久,藤县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冯森、曹芳(两人均已故)生前系藤县某村村民,二人婚后共同生育七个子女:冯梅、冯兰、冯菊、冯松、冯柏、冯竹、冯林(已故)。1980年实行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时,以冯森为户主的家庭户共承包有10人份集体土地,承包户成员分别为冯森母亲和上述9人。
冯梅于1984年外嫁,并将户口外迁,其夫家村中分得0.7亩水田。1985年,冯梅在娘家的水田退还给集体。冯菊、冯兰分别于1990年、2001年外嫁,两人均将户口外迁,在夫家村中均未分得承包地。冯林所占份额的承包水田经营权,已进行处分,不在冯森承包户内。
2016年起,冯森户的部分土地开始陆续被征收,获得地征收补偿费、扶持款合计88万多元,加上租金损失补偿等共90万多元。上述款项,冯梅、冯兰各得15300元。
因款项分配问题未能妥善解决,冯梅、冯兰、冯菊三人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告冯菊、冯兰分配得冯森一户的田、地的征收补偿款的1/5,即每人分配得21600元;三原告每人分配得冯森一户山林地征收补偿款的1/7,即114126.95元。
庭审中,被告冯松、冯柏、冯竹共同辩称,三原告出嫁后已将户口迁出,不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早已丧失该组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不该享有与该组成员同等的分配土地补偿款和安置地的权利。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出嫁女在夫家未取得承包地的,在原承包户的承包经营权依法继续享有,故原告冯菊、冯兰在原承包户继续享有承包经营权,对本案所涉征地补偿款依法享有份额。冯梅已在夫家领取承包地,实际以夫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资料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在原承包户不再享有承包经营权,本案所涉征地补偿款不再享有份额。对于青苗补偿费、租金补偿,因三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均表示不主张权利,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扶持款实质仍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失地的补偿,故仍应由各承包经营权人平等享有。
关于原告冯菊、冯兰应享有的份额问题。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初始承包时二原告所占原承包地份额的范围对二原告的权益进行保护比较合理且有利于稳定其与原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本案中,水田的征地补偿费用二原告各占1/8,旱地、林地补偿费用二原告各占1/10。以上冯菊、冯兰各应分得91517.56元。冯兰已于诉前获得15300元,应予以扣减。至于被告诉前给付冯梅的15300元,属其自愿行为,本院不作处理。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三被告应共同支付给原告冯菊征收土地补偿费用91517.56元,支付给原告冯兰征收土地补偿费用76217.56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文中人名为化名)(陆金香 祝裕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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