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转卖银行卡手机卡助他人犯罪 藤县首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判决生效
本报讯转卖以自己身份注册的银行卡、手机卡给他人,被他人用来转存犯罪款项,自己要不要承认责任?近日,藤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首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3名二十多岁的小伙被判刑。
2020年4月至5月,阿华、阿勇、阿昌三人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身份证开设银行卡及配套的U盾、SIM卡等转卖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电信网络诈骗所得的款项,并从中非法获利。其中,阿华提供了4张银行卡及配套的U盾,获利8000元;阿勇提供了4张银行卡及配套的U盾,获利7200元;阿昌提供了3张银行卡及配套的U盾,获利4500元。直至案发,3人提供的银行卡共用来收取诈骗款项超过430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阿华、阿勇、阿昌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依法应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幅内量刑。被告人阿勇犯罪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阿华、阿昌到案后及至庭审中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案情,藤县人民法院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阿华、阿勇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阿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同时对转卖银行卡获利的钱款依法予以追缴。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 延伸阅读
2020年10月10日起,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 “断卡”行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
“断卡”行动断的是哪些卡?
1.手机卡:既包括个人平时所用的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卡,也包括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
2.银行卡:即包括个人银行卡,也包括对公账户及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
出售个人银行卡,只能是占小便宜惹大麻烦,不要让自己的行为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为了自己及他人的财产安全,请保护好个人的银行卡。
(魏朝菊苏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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