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卖部内设赌场非法谋利 六旬妇人因犯开设赌场罪获刑并处罚金
本报讯 年过六旬的妇人刘某法律意识淡薄,为谋取非法利益,竟伙同他人在自己经营管理的小卖部内放置电子游戏机供他人赌博,获利2万元。刘某最终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了法律代价。
2015年6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刘某伙同他人在藤县某中学附近其经营管理的小卖部内,先后放置1至3台电子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共非法获利2万元,其中刘某个人获利7000元。2018年12月12日下午,刘某在其小卖部内容留参赌人员林某、李某等9人赌博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赌博游戏机3台、赌资772元、游戏币256枚、开机钥匙2条。经鉴定,上述查获的3台游戏机均具有投币、退币等功能,属于赌博性质游戏机。
庭审中,被告人刘某辩称其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此外,藤县法院查明,上述参赌的9人中,8人是某中学的学生,案发时均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谋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游戏机为工具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在学校附近设置3台赌博机,容留未成年人赌博,且违法所得累计达2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且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对于被告人刘某的辩解意见,法院指出,刘某供述其在家中小卖部内提供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供他人赌博,且其负责管理游戏机和向参赌人员售卖游戏币,上述事实有参赌人员及其他证人证言予以印证,均证实被告人提供赌博的场所和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获利,其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开设赌场罪。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作出判决,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刘某的违法所得7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骆力荧祝裕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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