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讨薪致他人重伤 藤县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

西江都市报 2020-11-13 06:30 大字

本报讯 工资被扣应当采取理性方式维权,但令人痛心的是,有人因缺乏维权知识,冲动之下采取暴力方式维权,造成两败俱伤的悲剧。在藤县某楼盘工作的三名农民工因被扣500元带班费,在讨薪过程中将包工头打成重伤,致使对方十级伤残。近日,藤县法院审结了该起因工资被扣而引发的健康权纠纷。

因不满工资被扣引冲突

男子潘某、李某付、唐某是藤县某在建楼盘的工人,李某是他们的小包工头。2019年11月13日20时许,因对李某从他们工资中扣除500元带班费之事不满,潘某、李某付、唐某去到项目部办公室,并与李某发生口角。

随后,潘某、李某付、唐某与李某等人发生肢体冲突,潘某用一根方木朝李某头部敲打了一棍,其他人也拳打脚踢,双方扭打在一起,造成李某及唐某不同程度受伤。李某受伤后住院治疗,经诊断,其颅骨骨折,其他多部位挫伤。经鉴定,李某头部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构成十级伤残。

事后,因双方无法达成赔偿协议,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潘某、李某付、唐某等人连带赔偿16万余元。

三名被告共担赔偿责任

在该案诉讼过程中,潘某因打伤李某,被藤县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经审理,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健康权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潘某、李某付、唐某因对原告李某扣除其工资500元一事不满,在向李某讨回工资时未采取理性的方式进行沟通,引发吵架并引起打架事件的发生,潘某持械攻击李某,可见潘某、李某付、唐某存在过错。因此,对李某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三人应负相应的责任。

法院指出,在处理纠纷过程中,李某没有克制情绪,伙同他人与潘某、李某付、唐某双方进行互殴,造成矛盾进一步升级,处理纠纷方式欠妥,李某自身亦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李某对其自身损失亦应负相应责任。

综合本案双方过错责任大小,潘某、李某付、唐某实施了侵权行为,对李某受伤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应承担70%的损失赔偿责任,并由潘某、李某付、唐某共同向李某承担连带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对其损失自行承担30%的责任。

而根据潘某、李某付、唐某实施的侵权行为对李某的损害结果原因力大小分析,并从公平合理原则确定,李某的伤主要是潘某用方木条敲打所致,故潘某应承担主要责任,李某付、唐某应承担次要责任。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潘某应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67392.73元,被告李某付、唐某分别应赔偿22464.24元;三人均应对另外两人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姚海敏祝裕旺)

新闻推荐

幼儿园无办园资格被责令停办 点击网络问政

梧州零距离网友“四海为家”:藤县华星幼儿园用面包车接送学生,一辆面包车里载有10多个孩子,属严重超载,存在安全隐患,希望有关...

藤县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藤县这个家。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