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勒索他人 藤县一男子数罪并罚获刑九年
本报讯 故意伤害他人、寻衅滋事、以他人与其妻子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为由敲诈勒索,藤县一男子的上述犯罪行为为他带来了9年的牢狱之灾。
2019年5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强伙同“靓坤”等人,到藤县藤州镇某音响店门前,以“靓坤”的朋友购买的音响有质量问题为由对店主彭某进行殴打,致彭某多部位受伤。经鉴定,彭某体表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左上肢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次日0时许,李某强等人驾驶的小汽车在经过藤县藤州镇河东螺山六街时,因被害人韦某驾车在前面阻挡了其去路,李某强等人便下车对韦某进行殴打,致韦某受伤、财物损坏。经鉴定,韦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损坏的手机、手表价值1704元。
此外,李某强以被害人龙某与其妻子黄某发生过不正当性关系为由,多次殴打、威胁龙某索要“赔偿金”。2019年6月1日,龙某被迫通过微信转账15000元给李某强。随后,李某强又继续向龙某索要10000元,但遭到龙某拒绝。索要钱财未果后,7月2日20时许,李某强持一把柴刀追砍龙某,致龙某左肩膀被砍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8月7日21时,李某强持柴刀追逐龙某,并将其小汽车的后挡风玻璃和备箱盖砍破。9月6日18时许,李某强再次持柴刀将龙某的小汽车驾驶座的车窗玻璃砍破。
2019年12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霍某和黄某朝(另案处理)在藤县藤州镇某休闲吧内喝酒时拾得被害人梁某的手机,梁某要求归还,黄某朝索要报酬。梁某和其朋友陈某、林某与黄某朝、霍某协商不成遂发生冲突。后霍某打电话叫被告人李某强前来帮忙,李某强到现场后双方人员扭打在一起。事后,李某强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梁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并构成四级伤残。林某、陈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强、霍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二级并构成四级伤残,二人轻微伤,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强伙同他人及被告人李某强伙同被告人霍某持凶器追逐、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依法惩处。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于近日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强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霍某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
(何显栩祝裕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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