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结婚为由欺诈钱财 藤县一小伙骗取逾154万元用于购车买房
本报讯 藤县一小伙以与被害人结婚为由,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骗得款项154万余元,用于购买车辆、房产。前不久,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
2017年10月,出生于1996年8月的被告人潘某华与被害人李某在深圳市罗湖区一家酒吧内相识。之后的一段时间内,潘某华以恋人关系与李某交往,并以要和李某结婚为由,在取得李某的信任后,骗取李某支付41万余元,购买宝马牌轿车一辆,并在梧州市登记入户。此外,潘某华还骗取李某支付首付款113万元,购买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某路的一套房产。相关车辆及房产均登记在潘某华名下。
2018年5月,李某发现被潘某华欺骗后,要求潘某华将上述房产返还,但遭到潘某华拒绝。据统计,潘某华骗取李某用于购买车辆、房产的款项共计154万余元。
庭审中,潘某华辩称,买车、买房、买东西的钱是李某自愿给付的,此外,自己是因为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所以不能结婚,并不是不想与李某结婚。因此,相关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藤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诈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华诈骗他人财物价值154万余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属“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在“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幅内处以刑罚。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作出判决,以被告人潘某华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154万余元。
判决后,被告人潘某华不服,提起上诉。最终,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温云兰 祝裕旺)
新闻推荐
让好老师招得来留得下发展好 梧州市多举措抓实抓好教师队伍建设
本报讯(记者梁燕如通讯员乔东宁叶颖)2月28日,记者从市教育局获悉,藤县藤城中心校教师卢盛夏、长洲区长地小学教师郭强获评为...
藤县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藤县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