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邻居因晒被单引发冲突 被告被判担责七成

西江都市报 2019-12-06 06:39 大字

本报讯藤县两邻居因晒被单问题发生争吵,进而引发冲突,致使一方头部受伤流血。事后,双方因经济赔偿问题协商不成而对薄公堂。近日,藤县法院审结该起因晒被单而引发的健康权纠纷。

女子江某经营的店面与男子胡某经营的商店相邻,双方因盖棚之事曾发生争执。2017年10月25日下午,江某晒在楼上的被单被风吹到双方加建铁棚之间的夹缝,江某便从家里拿出木棍和木制的爬梯,企图挑下被单。胡某看见后便要求江某不要损坏其铁棚。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在互推过程中,木棍撞倒爬梯,爬梯倒下后砸伤江某头部,流血不止。江某受伤后立即报警,并到医院住院治疗12日,用去医疗费6000多元。胡某在江某住院期间赔偿1000元。事后,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成,江某诉至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江某提供的出院记录、住院收费票据,以及法院调取的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因相邻关系发生争吵,双方相推木棍致江某受伤并住院治疗等事实。法院认定江某受伤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087.09元。

法院指出,被告胡某的行为已构成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江某请求胡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损失,理据充分,予以支持。江某用木棍挑下被单时与胡某发生争吵,并与胡某将木棍相互推动,最终致使爬梯倒下砸伤自己头部,江某也存在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江某对其经济损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案情,由江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即3626.13元,胡某承担70%的责任即8460.96元,胡某已赔偿的1000元应予以扣减,尚应赔偿7460.96元给江某。

藤县法院遂作出判决,责令胡某尚应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460.96元给江某。

(祝裕旺 王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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