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非亲生, 男子两次成被告 梧州市中院对一起离婚纠纷作出 终审判决

西江都市报 2019-12-20 06:48 大字

本报讯 男子胡某与女子万某登记结婚后的第11个月,万某生下一女儿,事后,胡某发现女儿并非自己亲生,顿时崩溃了。妻子万某也承认此事,并两度起诉离婚。前不久,梧州市中院对该起离婚纠纷作出了终审判决。

夫妻离婚起纠纷

万某与胡某于2013年经人介绍认识后谈恋爱,2014年3月,双方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2015年2月生育女儿胡某某。夫妻双方一度在梧州市租房居住,后来,胡某到藤县县城工作,万某则回娘家生活。2018年6月,万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作出不准许原、被告离婚的判决。2019年3月,万某再次向藤县法院起诉,要求与胡某离婚,女儿胡某某由万某自行抚养。

庭审中,被告胡某称,他同意与万某离婚,也同意女儿由万某抚养。但胡某某不是他的亲生女儿,自女儿出生后一直由他抚养,万某没有给过抚养费,因此,他要求原告万某返还胡某某出生至今的抚养费,按每月3000元计算,总额逾14万元,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两项相加,他只要求万某赔偿15万元。

庭审中,胡某提供了南宁市金盾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排除胡某为胡某某生物学父亲。万某对该份鉴定意见书没有异议,表示愿意赔偿抚养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2万元给胡某。双方均表示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需法院处理。

法院认定被告获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万某与胡某虽系自主婚姻,但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未能妥善处理矛盾,以致产生隔阂,现原、被告双方对离婚的意思表示一致,予以准许。关于万某所生女儿胡某某的抚养问题,根据胡某提供的鉴定意见书,胡某非胡某某生物学父亲,万某对鉴定结论亦无异议,对此法院予以确认;万某要求胡某某随其生活,胡某没有异议,故胡某某应随万某生活。

法院指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胡某并非胡某某的亲生父亲,本不负有抚养胡某某的义务,其为胡某某支出的抚养费,万某应予以返还,但鉴于抚养费的数额难以确认,法院结合本地的生活水平、同龄孩子一般性的费用支付等,并参照广西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的标准,酌情按每月800元计算。因此,胡某某出生至今的抚养费为41600元。

此外,法院认为,万某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非胡某亲生女儿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之义务,有违公序良俗,万某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从胡某某出生后,胡某一直将胡某某作为亲生女儿照顾,经鉴定后方才知晓其非胡某某的生物学父亲,胡某精神上必然遭受了一定的伤害。因此,胡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当,但胡某主张的3万元数额过高,综合考虑万某的过错程度和经济负担能力,本院酌定支持1万元。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作出判决,准许万某与胡某离婚;万某生育的女儿胡某某由其抚养;万某向胡某返还子女抚养费损失41600元;万某向胡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周其昌 黎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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