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在校门口遇害 法院判决其就读的学校承担30%民事赔偿责任

西江都市报 2019-11-13 06:35 大字

本报讯 初中生在学校门口遭他人报复,被刀捅伤,流血过多身亡,其就读的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问题?近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争议焦点给出了答案。

同学间因矛盾发生殴打

李毅、韦小勇均为藤县A中学的学生。2017年11月6日晚自习时间,李毅因琐事与同校女学生发生矛盾。次日,韦小勇(殁年14岁)知情后,受他人指使去教训李毅,并于同日在学校走廊对李毅进行殴打。李毅被殴打后不服气,遂与李贰、李叁对韦小勇进行报复。

当日21时许,李毅、李贰、李叁在学校门口的粉摊附近对韦小勇进行殴打。期间,李叁用牛角刀捅伤韦小勇大腿,韦小勇受伤后逃跑,后因失血过多而死亡。经检验,韦小勇系外伤所致左髂外动脉破裂大出血死亡。11月9日,A中学向韦小勇母亲江英莲支付安葬费3万元。

事后,被告人李毅、李贰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梧州市中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年。

2019年年初,江英莲诉至藤县法院,要求被告A中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66万余元。

学校存在过失担责三成

庭审中,被告A中学对江英莲痛失孩子的遭遇深表同情,但认为学校已尽管理责任,并无过错,不该担责,应当由直接侵权人李叁、李毅、李贰三人承担。

一审法院指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韦小勇死亡时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被告是一种教育关系。A中学对在校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责任和保护义务。受害人韦小勇在未经A中学同意情况下,在下自习课后走出学校大门外粉摊附近,被侵权人李毅、李贰殴打,以及被侵权人李叁用牛角刀捅伤后死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应由侵权人李毅、李贰承担民事赔偿责任,A中学只有在未尽到管理职责,才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受害人韦小勇在学校走廊对李毅实施殴打是引起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A中学对韦小勇在学校走廊对李毅实施殴打一事没有及时发现,也没有及时教育、引导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对韦小勇在晚自习课后擅自离校也没发觉,存在教育和管理的过失,A中学应根据其上述过失程度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根据A中学存在教育和管理的过失程度,应承担10%补充责任即赔偿63070.8元给江英莲。

综合案情,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责令被告A中学赔偿原告江英莲因受害人韦小勇死亡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3070.8元。宣判后,原告江英莲不服,向梧州市中院提起上诉。

市中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以及上诉人江英莲经济损失金额予以确认。市中院认为,上诉人江英莲主张被上诉人A中学应承担本案全部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本案的实际,酌情由被上诉人A中学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此,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责令被上诉人A中学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江英莲赔偿159212.4元。(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祝裕旺 陆金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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