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搭档非法行医 致一名就诊女子患上牙髓炎,双方引发健康权纠纷
本报讯 藤县某镇一对夫妻吴某、韦某不具有医师资格而非法行医,致使前来就医的女子梁某患上牙髓炎,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2万多元。为此,梁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韦某夫妻赔偿。不久前,梧州市中院对该起健康权纠纷作出终审判决。
2017年2月11日,女子梁某因牙列不齐,到吴某、韦某开设在藤县某镇街的牙科诊所就诊。在收取梁某900元治疗费后,韦某替梁某的三颗牙齿实施固定修复术。术后,梁某感觉三颗牙齿疼痛,经吴某、韦某多次治疗,未能好转。随后,梁某多次到佛山市中医院等医院就诊,经诊断为牙髓炎,共就诊34次,花费医疗费2万多元。
藤县和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曾两次对上述纠纷进行调解,吴某同意负责梁某治疗牙痛和镶牙的费用,认可梁某镶牙齿的费用为每颗1000元到1100元。2019年1月,梁某诉至藤县法院,要求被告吴某、韦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两名被告是夫妻关系,都不具有医师资格,未在任何医疗机构进行医师执业注册。
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有过错的,根据实际情况,损失由双方按过错程度分担。吴某、韦某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资格证,从事诊疗活动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于非法行医。梁某在吴某、韦某店内诊治牙齿,因二人的诊治方法、措施不当造成梁某牙齿损害,吴某、韦某应当负赔偿责任。同时,梁某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没有选择正规的医院诊疗,主观上存在轻信、疏忽大意的过失,梁某对损害结果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以承担20%为宜。
法院核定梁某因牙齿损坏而造成的损失为32406.46元,吴某、韦某应赔偿80%即25925.17元,加上精神抚慰金3000元,共28925.17元。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吴某、韦某连带赔偿原告梁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28925.17元。
宣判后,两名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祝裕旺 罗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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