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头晕就医后死亡 藤县法院审结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本报讯 因头晕,藤县一妇女在产后六个月到镇上的卫生院就诊。两天后,该妇女经抢救无效死亡。她的死亡是其自身原因造成,还是医院医疗行为有过错造成?对此问题,死者家属与医院在庭上争执不下。
起因:
女子就医后死亡
2018年6月26日上午,生产半年后的女子韦文君因出现“头晕、上腹闷胀”等病症,到藤县某镇中心卫生院(以下简称“卫生院”)门诊就诊。卫生院经检查,作出初步诊断:胃炎、头晕查因、心律失常。
随后,卫生院开出奥美拉唑、维C银翘片等口服药给韦文君服用,并进行输液。输完第一瓶参麦注射液约40分钟后,韦文君出现四肢麻木、寒颤,卫生院立即予以抢救。经抢救,韦文君病情稳定好转,经其家属同意于当日转至藤县人民医院治疗。在住院期间,韦文君病情无好转,病情恶化于6月28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6月29日,死者的丈夫周威志与卫生院共同委托广西盛邦司法鉴定中心,对韦文君的死因进行司法鉴定。该中心鉴定意见为:死者韦文君死亡原因不排除静脉滴注参麦注射液后发生严重过敏反应致多功能衰竭死亡。
事发后,卫生院支付了丧葬费等52200元给周威志。2019年1月,周威志等4人向藤县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卫生院赔偿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62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原告向法院申请对韦文君的死因进行重新鉴定。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被告卫生院在2018年6月26日为韦文君整个诊疗服务过程中存在大部分过错;过错程度与被鉴定人韦文君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被鉴定人身为特应性个体,是发生过敏性休克及死亡的基础因素,难以预防。故建议医疗过错对被鉴定人韦文君死亡的原因力(参与度)为≤60%。
庭审中,被告辩称,被告诊疗行为没有违法、违规,医院不存在主要过错,过错参与度应在30%至40%之间。
判决:
医院有过错担责六成
法院经审理后指出,本案医疗损害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是鉴定机构在结合相关诊疗资料及盛邦鉴定中心的意见做出综合分析意见,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法院予以采信,作为认定当事人过错程度参考依据。
结合鉴定机构作出的分析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为韦文君静脉输液缺乏明确目的和指征。滴注的参麦注射液是用于治疗气阴两虚之休克、冠心病、病病毒性心肌炎、慢性肺心病、粒细胞减少等症。而韦文君在就诊时并无上述疾病和相应中医辨证征象,被告给予韦文君参麦注射静脉注射指征不足,在静脉输液观察中观察不足及抢救过敏性休克用药时机及首剂量不足。综上,被告用药途径选择不当,增加了药物过敏的风险,与韦文君发生严重过敏性休克并死亡有因果关系,存在大部分过错。
但是,也由于韦文君在用参麦注射液前,免疫系统已经被致敏的特应性个体与遗传有关,就诊时未向医方详细告知其用药史,发病前不能预料,其特应性个体是发生严重过敏反应并导致难以避免的后果形成的参与因素。
据此,法院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应承担60%的过错责任,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失按相应比例予以赔偿。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卫生院尚应赔偿给原告周威志等4人经济损失共计270747.97元。(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祝裕旺 罗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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