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少年持射钉枪 报复他人 致一名路过初中生遭射伤

西江都市报 2019-08-21 08:46 大字

本报讯 为报复,藤县五名少年伙同李某浩(另案处理)等人持砍刀、射钉枪追逐拦截他人,并用射钉枪射伤路过的一名初中生,最终,五名少年吞下了自酿的苦果。近日,藤县法院对该起寻衅滋事案作出了判决。

2018年12月21日晚,因李某浩在藤县藤州镇潭东街被一名男子殴打,其便与被告人唐某、秦某、唐某某、李某、李某某等人密谋寻找该名男子进行报复,并由唐某建立微信群用于联系相关事宜。

次日22时许,唐某、秦某、唐某某、李某、李某某伙同李某浩等人,持砍刀、射钉枪驾驶摩托车去到藤县藤州镇杉花根大桥河西桥头附近,寻找殴打李某浩的男子。此时,众人遇见搭载摩托车经过大桥的被害人程某(初中生)等人,误以为他们是殴打李某浩的人,便驾驶摩托车追逐、拦截。在追逐过程中,唐某持射钉枪朝程某等人开枪,打中了程某的左前臂,致程某受伤。经鉴定,程某左前臂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法院查明,上述射钉枪系被告人秦某持有,并交给被告人唐某保管使用。经鉴定,该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案发时,被告人唐某、秦某、唐某某、李某、李某某,以及被害人程某均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秦某、唐某某、李某、李某某为逞强耍横,伙同他人持凶器追逐、拦截被害人,并持凶器随意殴打被害人,致一人轻伤一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追究五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且应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幅内量刑。被告人唐某、秦某是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幅内量刑。

综合考虑五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藤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唐某、秦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分别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一年七个月;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不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张焕杰 祝裕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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