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万元死亡赔偿金引纠纷 死者的生父母与养父对簿公堂

西江都市报 2019-08-09 09:34 大字

本报讯 女子小萍不幸遭遇车祸身亡,保险公司等支付了24万元死亡赔偿金。事件发生四个月后,小萍的生父母和养父因赔偿金分配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对簿公堂。近日,藤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共有物分割纠纷。

对死亡赔偿金分割意见不一

唐勇、宋莲是夫妻关系,两人于2000年4月18日生育了一个女儿。同年4月30日,两人将女儿交给高强抚养,但没有办理任何收养手续。高强为女儿取名为小萍,并将小萍抚养长大成人。小萍在小学、初中阶段的生活费、读书费用等,均由高强支付。

2018年10月,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小萍不幸遭遇车祸身亡。小萍死后,高强、唐勇、宋莲均参与了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及丧葬事宜,高强支付了车费、住宿费共805.5元。

2019年1月,某保险公司贵港分公司将11万元的经济财产损失赔偿款赔付给高强。1月26日,佛山市某货运公司代涉事司机,向唐勇、宋莲、高强一次性支付小萍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费用13万元。

后来,高强与唐勇、宋莲因小萍的24万元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引发纠纷。2019年2月,唐勇、宋莲诉至法院,要求高强返还其领取的小萍的死亡赔偿金12万元。

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

庭审中,两名原告认为,小萍是两名原告的亲生女儿,户籍一直在原告户,小萍生前大部分时间在原告家居住。此外,小萍的后事均是原告方到场办理,被告则不予理睬,养父女关系淡薄。对于24万元的赔偿金,两名原告应分得12万元,被告应分得12万元。

被告高强则不认可原告说法。高强说,小萍刚出生不久,自己便将她抱养,含辛茹苦将她抚养成人。2018年4月份,被告按照农村习俗,在家中办理了小萍的结婚酒席,也通知了两名原告来参加,但两名原告以需要外出旅游为由没有到场,由此可见,两名原告与小萍之间感情淡薄。小萍遭遇车祸后,被告全程参与处理,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原告唐勇虽然也前往参与处理,但分文不付。被告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己与小萍形成了事实上的养父女关系。两原告虽然作为小萍的亲生父母,但没有履行抚养的义务,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两原告没有资格分割赔偿款。

法院判决养父获80%赔偿金

两名原告是否有权参与分割小萍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问题,是该案的讼争焦点。法院指出,被告高强收养两原告的亲生女儿小萍是在2000年4月30日,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是在1999年4月1日起施行,按照该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办理收养手续。因被告高强收养小萍未办理收养登记,故收养关系没有成立;两原告与小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未解除,被告高强与小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也未成立。由于被告高强与小萍之间的收养关系没有成立,因此近亲属的权利义务没有产生。而两原告作为小萍的亲生父母,虽未尽到主要抚养义务,但父母子女关系并未消除。综上,两原告有权参与分割小萍的死亡赔偿金。

但法院也认为,死亡赔偿金并不是死者的遗产,而是对死者近亲属收入损失的赔偿。死亡赔偿金的分割应根据与死者的远近关系、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抚养关系,以及生活来源等因素合理分割。由于小萍是由被告高强抚养长大成人,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在小萍成长过程中,被告履行了主要抚养义务,且被告高强在小萍死亡后多次参与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及丧葬事宜,支出部分费用,故被告与小萍的关系更为密切。原告唐勇、宋莲虽对小萍没有履行主要抚养义务,但小萍是两原告的亲生女儿,小萍因交通事故死亡确给两原告在情感上造成痛苦。因此,被告应获得死亡赔偿金的80%,两原告应获得死亡赔偿金的20%。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高强返还小萍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20%,即4.8万元给原告唐勇、宋莲。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祝裕旺 梁志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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