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讨债非法拘禁他人 五名男子犯非法拘禁罪获刑

西江都市报 2019-01-19 15:06 大字

本报讯 受别人委托代为追讨债务,五名男子采取非法手段将他人拘禁14天,并通过殴打、强行喂其吃芥辣等手段逼迫他人还钱。最终,五名男子讨债不成反而将自己送进了监狱。

藤县检察院指控,因罗某与刘某之间具有债务关系,刘某便委托刘某强等人代为向罗某追讨债务。2016年8月25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强、吴某余、周某养在广东省江门市蓬岗区某宾馆附近找到罗某,遂将罗某带上车押回藤县,逼迫罗某还钱。到达藤县后,刘某强等人将罗某拘禁在藤县某宾馆,并安排被告人李某石、李某禄进行看守。

次日,刘某强等五人将罗某先后转移至新庆镇同敏水库边、新庆镇新庆街卢某的日租房、藤县县城与新庆镇之间的小山头等地,并采取对罗某进行殴打,强行喂其吃芥辣等手段,逼迫罗某还钱。随后,五人又将罗某带至藤县某宾馆拘禁。同年9月8日21时许,公安民警接到报警后将罗某解救。

藤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强、吴某余、李某石、周某养、李某禄以拘押、禁闭等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追究五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且应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刑幅内量刑。五名被告人主观上有非法拘禁他人的共同故意,客观上共同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五名被告人均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某余等四人不是提议者、组织者,相对于刘某强而言,属于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

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具有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刘某强、吴某余等五名被告人一年八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张焕杰 祝裕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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