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泄愤破坏果园果树 两名村民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获刑

西江都市报 2019-01-12 15:06 大字

本报讯 因不满种植的农作物被清除,两名村民用油锯、柴刀等工具,对藤县某水库果园里的63棵龙眼树进行砍伐、剥皮。最终,两人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据藤县检察院指控,为确保藤县某水库在汛期能够安全运行,2016年7月29日,藤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执行人员,对埌南镇某村村民种植在库区内的农作物进行强制清障。因不满种植的农作物被清除,被告人陆某、覃某林等村民在执法人员离开后,经商议,决定砍伐水库果园里的果树进行报复。

随后,陆某、覃某林等村民从家中拿来油锯、柴刀等工具,对水库果园里的龙眼树进行砍伐、剥皮,致使果园内63棵正值挂果期的龙眼树被毁坏,水库工程管理所的经营及管理活动被破坏。经藤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被毁坏的龙眼树损失价值39438元。在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同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藤县某水库工程管理所作出起诉,要求两名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39438元。

藤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覃某林无视国家法律,为泄愤报复而破坏他人生产经营,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两名被告人毁坏财物损失价值39438元,依法应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幅内量刑。被告人陆某、覃某林在事前经合谋,并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两名被告人均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陆某、覃某林的犯罪行为造成藤县某水库工程管理所经济损失,两名被告人依法应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为了维护国家、集体、个人生产经营活动和公私财产利益不受非法侵犯,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藤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并责令被告人陆某、覃某林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藤县某水库工程管理所经济损失39438元。宣判后,两名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温云兰 祝裕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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