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外籍妇女实施卖淫 多名团伙成员受到法律严惩

西江都市报 2018-12-29 15:07 大字

本报讯以女子石某平为首的团伙,通过招募、引诱等手段,组织多名越南籍失足妇女进行卖淫。最终,该团伙成员皆落法网,受到了法律严惩。

被告人石某平出生于1995年,系广西合浦县人。从2017年7月份起,石某平等人在藤县太平镇某居民楼开设卖淫场所,并通过招募、引诱等手段,组织越南籍失足女范某秋等十人先后到上述场所从事卖淫活动。同时,石某平雇佣被告人杨某琦、陈某、陈某某、何某峰,以及同案犯杜某英(越南籍,已判刑)协助其管理。

在组织卖淫过程中,石某平安排杨某琦、陈某、陈某某、何某峰负责驾驶车辆,从广西东兴市、合浦县等地将失足妇女广某红等人运送至太平镇看管,并负责维持卖淫场所秩序等工作。失足妇女按照每次130元收取嫖资,如跟随嫖客外出“过夜”卖淫则按照每次400元收取嫖资。为了防止失足妇女随意支配嫖资,扣除各种管理费用后的嫖资全部交由石某平管理。

2017年8月中旬,石某平等人在藤县某酒店附近新开设卖淫场所,并安排陈某及杜某英等人将范某秋、裴某叹等五名失足妇女,从太平镇转移至该卖淫场所从事卖淫活动。在该卖淫场所内,石某平安排杜某英负责统一收取、保管嫖资等工作,安排陈某负责看管失足妇女、维持卖淫场所秩序等工作。

藤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平违反社会管理秩序,通过招募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长期实施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杨某琦、陈某、陈某某、何某峰为组织卖淫的人运送、看管失足妇女,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石某平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在“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杨某琦、陈某、陈某某、何某峰协助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在“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

综合案件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藤县法院以犯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石某平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以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琦、陈某、陈某某、何某峰有期徒刑五年,并分别处罚金五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石某平、杨某琦不服,提起上诉。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温云兰 祝裕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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