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工人被硫酸灼伤致残 藤县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西江都市报 2019-01-07 15:07 大字

本报讯 机电工人孔某在车间安装硫酸电泵时,车间主任郑某在不知孔某已断电作业的情况下将闸刀合上,致使硫酸池内硫酸被抽出,喷洒到孔某身上,造成孔某六级伤残。到底谁该为这起事故负责呢?不久前,藤县法院审结该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员工全身多处被硫酸烧伤

2017年3月18日,孔某等三人在藤县某铝材表面加工厂(以下简称“铝材厂”)安装硫酸电泵。工作时,孔某为图方便,仅切断电源箱内的闸刀开关,而没有切断自己使用的电源小开关闸刀。车间主任郑某为了开启空气压缩机增压,在不知孔某等人正在断电作业的情况下,把电源闸刀合上。随后,电泵开始工作,将池内硫酸被抽出喷洒到孔某身上。事故发生后,孔某被送往医院医治。孔某住院181天,花费医疗费50多万元,铝材厂支付了医疗费45.9万元。经医院诊断,孔某包括双眼在内的全身多处被硫酸烧伤。

事后,由相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并作出责任认定。孔某作为机电工,临时用电没有挂设工作状态牌,不规范安装临时用电线路及开关,安全意识不强,负有直接责任;郑某没有认真履行车间安全管理职责,对临时用电不实行审批,不落实现场安全管理,负有管理责任;何某、林某和麦某三人共同出资经营铝材厂,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负有管理责任。

在孔某申请的工伤认定中,梧州市社保局认定铝材厂经济性质为个体工商户,且已经申请注销营业执照,不再具有工商户经营资格,孔某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范围,故不受理孔某的工伤认定申请。2017年10月,广西盛邦司法鉴定中心认定孔某伤残程度为二项六级伤残,伤后误工期、护理期及营养期均为220日。

因赔偿问题未能妥善解决,孔某诉至法院,要求铝材厂,以及何某、林某、麦某三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8万余元。

被告辩称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郑某作为铝材厂的员工,他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造成我受伤,铝材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孔某说道,“而铝材厂没有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没有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安全生产工作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另外,没有对我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我们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导致了事故发生。因此,铝材厂作为合伙企业,合伙人何某、林某和麦某应当对合伙企业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铝材厂及何某等三人辩称,铝材厂已于2017年3月被工商局注销营业执照,而孔某将铝材厂列为被告没有法律依据。另外,孔某作为机电工,在工作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操作,导致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本案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原、被告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而不是由被告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原告担责四成

法院经审理查明,参照相关计算标准,孔某因事故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100万余元。

对于责任分担问题,法院指出,孔某与郑某均是铝材厂员工,因铝材厂已注销营业执照,市社保局不予受理孔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孔某主张其与被告何某、林某、麦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符合《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依据事故调查组作出的责任认定,孔某应承担主要责任按比例分担40%,员工郑某应承担次要责任按比例分担30%。因郑某与被告何某、林某和麦某是雇佣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郑某承担的责任由被告何某、林某和麦某负责赔偿给原告。

对于铝材厂营业执照注销后责任承担问题,法院认为,铝材厂是被告何某、林某、麦某共同合伙投资开办,属于私营合伙企业。该企业已被工商局注销营业执照,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铝材厂营业执照注销后,由合伙人何某、林某、麦某对孔某在该企业工作中受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三方当事人过错程度,由合伙人何某、林某、麦某对孔某在该企业工作中受伤承担30%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孔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即40万余元;何某、林某和麦某承担60%(包括员工郑某承担30%在内)的责任即60万余元,扣除已支付45.9万元,尚应赔偿14万余元。

藤县法院作出判决,责令被告何某、林某和麦某尚应共同赔偿给原告孔某因此事故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万余元;驳回孔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祝裕旺 黎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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